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2月8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获悉,大兴法院近期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原告杨某因女儿失踪,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自行离岗寻亲,后被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延时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三万余元。

据了解,原告杨某此前在某公司任食堂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1月某日,杨某得知,生活在老家的女儿(14岁)放学后没有回家,不知所踪。亲戚朋友帮忙寻找了三天后,仍杳无音讯。于是杨某向公司说明情况,申请休假回老家寻找女儿。但公司以人员紧张、难以招到替代工作人员为由,迟迟没有批准杨某的申请,杨某又在公司工作了三天。

其间,杨某的女儿仍然失联,情急之下,杨某自行离开公司回老家,找到了失踪的女儿。杨某准备回公司时,公司以杨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构成旷工为由,要求杨某先办离职手续,再办理入职,才能继续上班。公司表示,按照制度规定,超过3天未打卡上班即视为自动离职。杨某认为,其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其个人主动离职,拒绝签署离职协议。当月,公司办理了杨某的社会保险减员手续。

此后,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万余元,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款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此作出裁决书,裁决公司向杨某支付其在岗期间延时加班工资总计1.4万元,但驳回了杨某关于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杨某和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双方均诉至大兴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对于杨某的请假事由表示理解,说明公司知晓杨某回乡寻找失踪女儿的请假理由并非虚构。杨某在公司的职责是炒菜,该岗位并非只有杨某一名员工,并不具有不可替代性。虽然杨某请假离岗会不可避免地对公司相应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与杨某寻找失踪女儿的重要性、紧迫性相比,该影响远未达到不批准请假申请的程度。而且,公司也没有对杨某请假离岗造成了重大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进行举证。

综上,公司不批准请假申请的做法欠妥。公司以杨某擅自离岗为由,认定构成旷工,显属不当,故公司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万七千余元,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一万三千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两千六百余元。宣判后,杨某和公司均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