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步森股份发布公告,公司于2023年2月7日收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传票》(编号:2023浙0681民初155 号、2023浙0681民初185号),获悉公司涉及相关诉讼情况。同日,公司通过银行查询获悉2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其中的诉讼之一被告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为刘某婷。据公开资料,步森股份的副总经理为刘婷婷,截至2022年上半年其名下的股权激励限售股为500,000股,刘婷婷曾任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执行总裁。


据公告,刘某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5.19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原告购买的500000股限制性股票,共计2595000元,这与上述半年报披露的刘婷婷持有的股权激励限售股数量一致;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297500元为本金, 自2021年9月3日起至实际回购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2月28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63853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297500元为本金, 自2022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回购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2月28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7785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度现金分红115000元;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90000元;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两年后的2022年9月28日,ST步森公告,公司拟终止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00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78%,回购价格为5.19元/股,与之配套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终止。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44010000股调整为 140010000股。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终止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000000 股限制性股票。


关于终止的原因,公告称,鉴于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与公司制定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继续推进和实施本激励计划已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


从上述诉讼看,其去年要回购的计划尚未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