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近年来,攀岩、蹦床、晃桥等惊险刺激的网红游乐项目获得了不少年轻人的青睐,但也存在着安全风险,一旦游玩过程中出现意外,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牛栏山法庭法官张婷对网红游乐项目中的风险进行了相关法律解读。


在一起案例中,宴某和朋友共五人前往一家蹦床馆玩耍。进入场地前,宴某等人签署了《入场安全免责须知》(以下简称《须知》),其中提道:“蹦床运动作为奥运会竞技类项目之一,是一项高频率、高强度、追求技巧动作完成的准确性的运动,对参与者的身体素质和协调能力有着极高的要求。请认真阅读,并遵从以下各项内容,其中包括严禁在馆内进行危险动作,包括空翻、转体等。”


宴某称,这是他第一次玩蹦床,进入场馆后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告知他哪里是高级区域、哪里是初级区域,也没有工作人员指导,后来他在高级区域做空翻时受伤。但他未向工作人员反映其身体不适,也没有及时去医院,后经医院诊断为胸12椎体爆裂骨折,胸11棘突骨折。经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进入蹦床馆前自愿签署了《须知》,且馆内多处张贴了安全提示标语,其应当知道蹦床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故应在活动过程中提高警惕、注意安全。但宴某明知自己是初玩者,在没有接受专业培训的情况下,冒险做出高难度的空翻动作,将自己置于高度危险之中,显然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院认定宴某承担80%的责任,蹦床馆经营者承担20%的责任,赔偿晏某人身损害损失六万余元。


法官张婷表示,该案中,《须知》是对该项目可能出现风险的一种书面告知。在经营者尽到一定告知提示义务的前提下,宴某仍在初次游玩时冒险做出高危动作,应对其行为负主要责任。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娱乐场所等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经营者从接受宴某等人消费、宴某等人进入场馆开始,即对晏某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且蹦床馆对高级区域和初级区域的区分并不明显,而且未对宴某进入高级区域进行确认或及时劝诫、阻拦。因此,场馆未尽到区域区分、引导、确认等安全保障义务。


编辑 彭冲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