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近日起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8日。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起草说明,自2022年3月1日《条例》实施一年来,新旧登记制度衔接顺畅、过渡平稳,在当前经济发展严峻形势下,进一步释放了稳定市场主体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政策信号。同时,市场主体和登记机关也反映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坚持以问题导向,广泛开展调研,有针对性地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2年12月,登记注册局先后召开两场视频会议,组织18个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机构负责人对《通知》内容进行了集中讨论、修改完善,于2023年1月3日-20日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作用、依法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全面服务保障高质量履行市场监管登记管理职能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首先,强调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作用。《通知》强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合规性和统一性,不得擅自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置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要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要落实“全国一盘棋”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消除登记事项、审查标准、登记程序、材料规范等差异,严格在国家批准的改革试点范围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及时推动对涉及的法律法规调整做出安排。

 

其次,强调依法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全国统一性,实现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化、标准化和便利化,最大程度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登记注册一视同仁。做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系统建设,动态维护行业字词库和禁限用字词库,确保本地申报系统与全国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实时联接、关键数据同步共享。

市场主体住所改革方面,充分利用大数据支撑,实现对住所(经营场所)真实存在、合法使用等信息的核查比对,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做好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正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已发放预付卡或者收取预付费用的市场主体,应当引导相关企业在歇业前分别移出名录、名单及清还相关预收费用。

 

在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方面,提出无法通过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的解决方案。被吊销市场主体无法通过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办理登记联络员备案,登记联络员备案后可以通过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时,不得强制要求所有投资人进行实名认证。对于法院强制清算终结或破产终结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进行实名认证。

 

此外,强调加力推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服务保障工作。全面梳理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不符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积极推动做好修订废止工作。切实加强登记数据监测预警,强化前端主动作为,对于一人多户、一址多户、短时多户等可能存在问题隐患的登记数据异常情况,切实加强日常监测和预警。扎实提升登记注册工作水平,加强辖区内登记机关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

 

编辑 唐峥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