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截图来自社交媒体

近日,四川宜宾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并拍摄视频发布网络,被网友举报。随后警方传唤该男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500元罚款。对此,不少网友表示不理解,自家鱼塘抓鱼发视频为何被罚,“自家鱼塘,自己处理,好像没有什么问题”。

2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通报,经宜宾市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目前,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已撤销,罚款全额退还。相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

当地公安机关及时核查会审并纠正错误,值得肯定。但就执法而言,这样的反复是有代价的:对当事人的伤害,给公众带来的不安,对执法公信力的损害。防止类似事件发生,有必要反思,这起“执法乌龙”是如何发生的,又该如何做到更好的执法规范。

鉴于早年执法不规范的教训,近年来,各领域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推进,并取得长足进步。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执法机关不断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程序流程和措施办法,用以规制执法人员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行为、执法手段,实现理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执法规范化的内容很多,从执法人员着装、执法用语到行政强制措施适用,可谓事无巨细。用一句话可简单概括为:不同的人对同样的行为执法,执法后果必须是一样的。而用执法规范化的要求审视这一事件,可反思之处不少。

▲当地公安对相关情况的通报。

首先,执法依据出了问题。执法依据准确,是正确执法的前提;一旦执法依据错误,执法将谬之千里。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这一事件发酵之初,针对网友的不解,宜宾警方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留言回应也是:“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  

渔业法的上述规定,是从保护渔业资源角度作出的,以防止电鱼破坏生态环境,导致渔业资源枯竭。但自家鱼塘并不在其上述规定的规范之列。将不适用的法律条文作为处罚依据,是此次“乌龙执法”的起点,也应该是所有执法应力戒的误区。

要看到,执法依据出问题,根源在于执法人员的问题。没有证据证实这一事件涉及“执法经济”,即以逐利为目的的执法活动。但相关执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错误而导致处罚错误,仍令人不安。

制度是人制定和执行的,执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不能拘泥于条文,而要正确理解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这样才能准确适用法律。本次执法,实际上也暴露了个别执法人员执法素质的欠缺。

此外,“人情”考量欠缺,也是执法出现偏差的原因。

上级机关介入,错误处罚得以及时纠正,证明当地纠错机制是畅通的。不过,最初不少并无专业法律知识的网友凭朴素判断认为处罚不当,但相关机关仍认为该行为涉嫌违法,一个重要原因,可能在于更多考虑了“法”的因素,而忽略了“情”的考量。

严格执法固然没错,但行政执法讲究情理法的统一。如果能对在自家鱼塘电鱼的公民多些体恤,就可能对作为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否合适作进一步考量,执法偏差或能避免。

当地通报称,“市局已责成分局加强对派出所所裁行政案件的监督指导”。这既有利于案件办理质量,也将有助于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必将推动当地执法规范化建设。这样的监督指导,应成为常态。

撰稿 /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编辑 / 刘昀昀
校对 /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