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3月6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密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通过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对捕获35尾渔获物的三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据了解,2022年8月29日夜里,在北京市密云区某村潮河水域内,被告人李某1、刘某1、李某2使用电瓶、增压器、电抄子等工具,通过电捕鱼方法共捕获野生鲫鱼16尾(重2.48kg)、黑鱼4尾(重2.22kg)、鲶鱼3尾(1.93kg)、鲤鱼12尾(重21.295kg),在返回途中被当场查获,被告人李某1被当场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1、被告人李某2均逃离现场,后于2022年9月2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1、刘某1、李某2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对造成的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赔偿,刘某1、李某2有自首情节,均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1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刘某1、李某2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依法没收三被告人作案工具。

法院介绍,该案中,密云法院严厉打击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的非法捕捞行为,形成对涉水环境犯罪活动的强力震慑,同时,通过对三被告人充分释法、耐心宣传,促使三被告人切实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三人表示接受判罚、绝不再犯。经过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密云法院在为辖区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同时,推动全区形成爱护环境资源、保护密云水库的良好氛围。

编辑 杨海 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