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呈现什么新趋势新特点?人民法院如何应对?在推动经济复苏大背景下,人民法院如何把握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经济民生的关系?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人民法院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找准发展经济、保障民生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平衡点,为企业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受访者供图


以强有力的刑事手段依法惩治环境资源犯罪

 

新京报:从案件数量上看,过去十年,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此类犯罪总体上呈现什么特点?

 

杨临萍:从案件数量上看,过去十年,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总体呈上升的态势,有些案件的增幅还比较大,如全国法院依法审理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从2013年的134件增长到了2022年的1744件,增长了十几倍;非法采矿犯罪案件也从2013年的741件增长到了2022年的2933件。

 

从犯罪特点看,近年来,我国环境资源犯罪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如污染环境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犯罪方法更加多样,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提升,因果关系认定、事实查明难度明显加大;非法采矿犯罪的团伙化、职业化、产业化趋势明显,犯罪后果更加严重;偷猎、贩卖野生动物犯罪类型化、地域化明显,野生动物交易由线下向线上转移,交易方式日益隐蔽,有的还与洗钱、逃税等跨国犯罪存在紧密联系。

 

面对这些环境资源犯罪的新变化新特点,人民法院始终确保刑事打击的重心、方向紧跟时代步伐、回应时代要求,为依法严厉惩治相关犯罪和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

 

新京报:在惩治环境资源类犯罪方面,人民法院主要采取了什么措施?成效如何?

 

杨临萍:人民法院实行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以强有力的刑事手段制裁污染环境以及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等犯罪,服务保障“国土绿化行动”“污染防治攻坚战”等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大政方针落地落实,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持续完善环境资源刑事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办理污染环境、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非法采矿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司法文件21部,为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规则提供依据。

 

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刑事司法改革,依托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三合一”等改革,实现刑事案件归口审理,初步建立了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三位一体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机制。

 

积极打造专业化环境资源刑事审判队伍。广大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干警恪尽职守、勤勉担当,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司法作风、绿色理念等都有明显提升,为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新京报:在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同时,近几年也有“鹦鹉案”“麻雀案”等引发社会广泛讨论。对此,人民法院如何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杨临萍:202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及2020年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为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涉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也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个别案件的处理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为此,最高法联合最高检于2022年4月发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解释》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坚持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考虑到不同野生动物存在较大差异,《解释》将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调整为价值标准为主。其中,对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和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综合考虑野生动物的珍贵、濒危程度、生态价值和市场价值制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对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核算,必要时,也可以参照相关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调整后的定罪量刑标准充分考虑了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实践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较好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解释》明确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规定涉案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如系已经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系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和《解释》的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努力实现相关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新京报:人民法院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

 

杨临萍:5年来,人民法院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积累了很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当前,党的二十大报告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新部署,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寄予新期待,百年变局对生态环境安全构成新挑战,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对环境司法提出新要求。人民法院将以更为强烈的历史自觉、主动精神和担当意识,准确把握形势任务,稳妥应对机遇挑战,为深入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

 

人民法院将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服务国家区域、流域发展战略,强化服务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等重大部署。依法审理涉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整治等案件,依法严惩偷排废水,跨域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突出犯罪,完善排污权交易、绿色金融等新型案件裁判规则。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服务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保障,并强化气候变化司法应对,运用多样化气候变化应对司法措施,积极回应气候变化广泛关切。

 

人民法院将通过司法裁判回应民生关切,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的惩治力度,促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城乡人居环境,让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环境资源审判为企业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新京报:当前各地各行业推动复工复产和经济复苏,这会不会对保护环境资源形成一定压力?

 

杨临萍: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人民法院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和“两山”理念,准确把握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互为基础、互为目标、相互协调的关系,努力找准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平衡点。

 

新京报:具体来说,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将如何把握?

 

杨临萍: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最严法治、系统保护等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根据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和环境资源案件特点,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综合运用各种诉讼制度和责任形式,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既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又要充分考虑经济民生发展的现实需求,准确评估生态环境对开发利用的承载限度;既要注重裁判标准的统一性,又要注意区分案件不同情况,创新有利于协调发展和保护的裁判方式方法。

 

坚持依据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各类功能区的不同功能定位,确定不同的审理思路。对于优化开发区域尤其是重点开发区域发生的环境资源纠纷,应更多地考虑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发展经济的需要;对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尤其是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地区发生的环境资源纠纷,则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加强生态环境和受害人保护的前提下,综合考量合理利用环境容量的现实需要、生产经营行为的性质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等因素,做到全面、依法、合理认定责任。

 

在具体裁判方法上探索创新。准确把握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经济民生的关系,以是否有利于绿色发展为标准,统筹根本利益与当前利益、长远发展与现实需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助力绿水青山产生更大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如,在刑事案件中,既要高度重视公司企业等实施环境资源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充分考虑公司企业履行赔偿义务与修复责任的资金、技术、人力优势,依法用足罚金刑,严惩公司企业犯罪;又要大力营造安民利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合理认定公司企业犯罪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准确认定公益诉讼中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用好罚金刑,尽量不影响公司企业的正常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在责任方式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根据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应有利于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引导、激励生产者调整升级环保技术和生产结构,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对于主观恶意明显、损害后果极其严重的违法排污等行为,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白爽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