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快件在投递过程中丢失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新京报记者获悉,该案中,原告宁某花1.6万元购买的一份老物件被快递员邮寄过程中弄丢,从快递物品丢失的整个过程可以体现出快递公司在业务管理模式上存在重大疏漏,对快递物品丢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快递公司北京分公司及某速运有限公司两被告连带赔偿损失16000元。

丢失物品为一份具有史料文献价值的“初等小学堂文凭” 。图源石景山法院

百年老物件,保价三千却寄丢
 
原告宁某诉称,此前其委托广州朋友黄某代为收购了一份具有史料文献价值的“1907年直隶大名府南乐县:初等小学堂文凭”(以下简称:初等小学堂文凭),并向黄某转账支付16000元购买款。黄某以快递方式将物品从广州市寄至北京市石景山区,并对快递物品作了保价(保价金额3000元)。但是快递物品长时间未送达且系统一直显示为“正在派送中”。宁某与快递员联系并经由快递员查找后证实快递物品己丢失。
 
警方调取附近的视频监控,发现快件在小区外马路边分拣交接过程中掉到快递车底下,且快递员没有及时发现,至今警方没有追踪到物品下落。快递公司在本次快递物品丢失中存在过错。
 
法院:快递公司赔偿保价金额三千元

被告快递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其为收件方的派件地,寄件人在寄件时支付保价费12元,没有按照其起诉的金额保价,说明其实际的价值没有达到其所声明的价值,且宁某没有证据证明该物品的价值金额。其公司对于超出声明之外的价值不认可。该案应当是快递服务合同纠纷,如果不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纠纷解决,可能会导致其公司承担双重的损失。据从被告快递公司广州分公司了解到,寄件人在邮寄时告知物品价值3000元,快递公司按照3000元保价格进行运输,由于寄件人隐瞒物品价值,导致物品没有获得更高等级的保价格运输服务,快递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被告速运有限公司则表示,其所在地不在收件地和寄件地,亦不负责经营快递业务,只是北京某公司的投资人,与此案无关。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快递公司北京分公司对于遗失涉案物品负有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对于宁某要求被告快递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而某速运有限公司并非收件、投递等物流的经营管理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某速运有限公司应当对于遗失涉案物品负有过错,所以宁某要求某速运有限公司连带承担赔偿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金额,石景山法院认为,快递公司承运货物,尤其是特定物品,完全依赖寄件人填写的运单。黄某在填写运单时自认物品为文件,保价金额3000元。快递公司揽收人员不具有专业知识,无法判断托寄物属性以及实际价值,其只能依据运单填写的内容断定物品运输过程中的谨慎程度以及托寄物丢失的风险责任。因此,被告快递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按照运单保价金额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快递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原告宁某赔偿托寄物损失3000元。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