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3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加大消费领域司法规范力度,助推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该院选取了审理的十起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涉及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刘某在某美容会所先后购买了三套瘦身内衣,刘某主张美容会所在销售内衣时存在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夸大内衣功效,要求退款并三倍赔偿。美容会所辩称向刘某出售的内衣合格证上均记载了内衣面料,规格、产地等内容,刘某购买时也看到了上述内容,其知晓内衣材质的构成和功能,美容会所没有虚假宣传和欺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反映刘某与美容会所负责人对于内衣的使用进行沟通,刘某没有对产品质量及价格提出异议。诉讼中,刘某坚持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本案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刘某的主张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能否认定美容会所在销售内衣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在认定经营者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时,通常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营者对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包括了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或服务的质量、内容、价格等;二是上述陈述或隐瞒使消费者不明真相而信赖,造成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事实;三是经营者有主观上的故意。

本案中,刘某先后三次在店里购买了涉案内衣,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在购买过程中美容会所对涉案内衣的质量、性能、用途等进行了虚假陈述,从而诱导刘某实施购买行为。因此,刘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提示,本案中,法院虽然未判决支持消费者主张销售者构成欺诈的请求,但对于推动消费者理性维权同样具有积极意义,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商品时应仔细阅读相应的使用说明,全面准确了解产品信息,对于已经使用的商品,要根据自己的使用体验与商品介绍、商家宣传作出对比,如有问题尽早发现并及时与经营者联系沟通。否则,对于已经多次重复购买的产品,再仅以自身对产品本身没有认知和了解来主张对方欺诈,法院难以认定。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