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 通讯员 王军华 王苏姗)家暴是需要持续关注的社会问题,法律所禁止的家庭暴力不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相关案例。

 

该案中,陈女士与张先生于2021年6月开始谈恋爱并同居,2022年9月,因感情出现问题,双方终止恋爱关系。2022年9月至12月,张先生多次殴打陈女士,并打砸她的车辆。为此,当地派出所多次协调,陈女士对张先生表示谅解。但2022年12月,张先生仍多次到陈女士所住小区及家中纠缠、无故吵闹,并发送短信威胁陈女士本人及其亲属,还多次通过非法手段调查陈女士的车辆出入记录,且尾随她,严重影响陈女士及其父母的正常生活。经当地派出所多次口头警告,张先生不予理睬。

 

陈女士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张先生殴打、威胁、骚扰、纠缠、辱骂、跟踪她本人及其近亲属;禁止张先生调查其车辆出入信息。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所实施的暴力或者面临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之规定,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张先生殴打、威胁、骚扰、纠缠、辱骂、跟踪申请人陈女士及其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张先生调查申请人陈女士的车辆出入信息。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张先生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示,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家庭暴力并不局限于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实施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或警告;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在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对施暴方少分财产,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请求施暴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严重的家庭暴力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名。

 

法官提示,如果不幸遭遇家庭暴力,有三种途径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是报警求助或寻求其他组织帮助,在家暴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求助,保留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回执,必要时可申请民警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此外,受害人也可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寻求帮助,并保留好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证据。

 

二是及时就医并进行伤残鉴定,妥善保留诊疗记录、病例资料等,必要时可去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保留鉴定意见书等资料。

 

三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2年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可以代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编辑 彭冲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