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图/新华社

据华商报报道,最近,关于四川成都“中国电科清明节强制加班怒怼领导”一事闹得沸沸扬扬,虽事后证明纯属捏造,却击中了无数上班族的共鸣点。而在陕西西安,也正有一位上班族“勇敢”地提起劳动仲裁,向单位索要几年来的加班费。

按照当事人的说法,其任职于西安某企业,“从2020年8月到现在,个人加班时间已经大约3000小时,很少换休”。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上,其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多次安排本人加班,却没有支付加班费,至今拖欠加班费292623.71元……”但也表示,这个数字不一定准确,最后看劳动部门如何裁定。

对此,该公司相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加班费这些有明确规定,也是个人自愿的,可以不加班,也可以换休,“大家都加班,也没有其他人提出意见……他之所以现在提出仲裁,是因为要离开单位,想多要些钱”。

那边引发轩然大波的“员工因强制加班怒怼领导”一事才被证实为伪造,这边就有人因为索要加班费发起劳动仲裁,这或为前者在网络舆论场引发的强烈共鸣,提供了一个真实的注脚。

尽管此事的诸多细节还有待核实,该员工的维权结果如何,也还取决于劳动部门的裁定结果,可公司方面的一些回应,本身足够耐人寻味。

员工对无休止的加班有疑问,乃至主动索要加班费,这都不过是人之常情以及依法伸张自身权利的正常表现。可在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眼中,却成了就是“想多要些钱”,甚至强调“大家都在加班,也没有其他人提出意见”。

这样的解释,不仅生硬,也毫无道理。很简单,只要是依法维权,“想多要些钱”何错之有?而且,“大家都加班”,与“加班有理、合法”并无必然联系。甚至,从现实来看,这或只能说明该公司加班现象严重,大家却敢怒不敢言。

而且,若如该公司这位负责人所言,加班费“都发在年终奖里”,这种发放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值得商榷。需明确,年终奖和加班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口口声声说公司的加班费有明确规定,员工却无从知晓,又是为何?

事实上,按照该公司负责人的说法,该员工“之所以现在提出仲裁,是因为要离开单位”,这或意味着,公司方面也可能很清楚,在职员工是不敢如此“勇敢”维权的。

这样的企业管理心态,显然需要检视的,这也与被伪造的“员工因强制加班怒怼领导”事件中,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的细节,构成了一种现实呼应。一定程度上说,这未尝不是对职场生态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现状的真实映射。

具体到这次事件中,尽管该员工的维权诉求能否获得支持还存在不确定性,但其加班软件中留下的加班申请、审批记录,或能为相关部门的裁定提供比较客观的参考。这也提醒职场维权保留证据的重要性。

按照该员工的说法,“去年有几个月活多,特别忙,我们车间有100天几乎所有人都是天天上班15小时”,这一情况如果属实,可能还不只涉及其个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其他员工恐怕也需要一个说法。对此,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有必要介入调查。

不可否认,囿于不同行业的特性,一些公司需要加班或是很难完全避免的,大可不必因为存在加班现象,就对一家企业上纲上线。但是,其前提是要保障好员工的基本权益,加班制度要合法合理,加班费的计算办法,发放时间与方式,也应当予以制度化明确。

如若舍弃了这一点,再多为加班辩护的理由都显得苍白,也是于法不容、于理不通的。尤其是在今天,随着劳动者权利意识的强化,劳动法落实力度加大,那些还打着让员工“免费加班”小九九的公司,更须规范行事了。

近年来,舆论场上逐渐出现“年轻人整顿职场”的说法,潜台词就是越来越多的年轻员工敢于对不合理、不合法的企业管理行为说不。但落到现实中,还是不能高估劳动者依法维权的“主动性”,诸如“免费加班”的现象,仍是不少劳动者不能触碰的隐痛。

以此而言,如何破除“只有离开了才敢要加班费”之类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困境,依然任重道远,也值得我们更多关注与监督。

撰稿 / 重舟(媒体人)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