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寇德娜)4月13日,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阳光100”)发布没收未领取的2015年度末期股息公告。

公告显示,按照阳光100《组织章程细则》规定,凡在股息宣布日期起计六年后仍未领取的股息将予以没收,并复归阳光100。因此,阳光100应在2016年6月28日宣派而于2023年4月28日仍为未领取的2015年度末期股息每股0.0589元将予没收,并复归公司。

与此同时,阳光100表示,凡有权收取但仍未收到2015年度末期股息的股东,请尽快联络阳光100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此外,根据公告,阳光100股份已自2022年4月1日9时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刊发2021年经审核年度业绩,2022年中期业绩及2022年经审核年度业绩。

编辑 武新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