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4月14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傅小东受贿一案。被告人傅小东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至2020年底,被告人傅小东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共国家开发银行机关委员会常务副书记,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便利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多家单位或个人在银行贷款审批、人事任用提拔、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2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32.68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傅小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和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积极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2年6月16日消息,傅小东被查。
2022年11月28日消息,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傅小东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傅小东从未树立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视组织多次挽救于不顾,处心积虑对抗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为他人在员工招录和职务晋升中谋取利益;利用职权为亲属在债券承销业务上提供帮助,多次组织参与打麻将变相获利,收受下属所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存留超标高档酒水,不报告不处置,违规干预和插手贷款客户工程项目招投标;违反生活纪律。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甘于被“围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信贷审批、人事安排、工程承揽和项目招投标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傅小东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破坏所在单位和部门政治生态,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经研究,给予傅小东开除党籍处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开发银行纪检监察组经研究,给予傅小东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傅小东出生于1962年,长期在国开行工作。曾任:国家开发银行机关服务局副局长,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行长等职。
2011年3月,他任国家开发银行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2016年4月,调任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20年12月,被调整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资深专家,至被查。
傅小东简历
傅小东,男,汉族,1962年11月出生,北京人,大学学历,1980年9月参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3年4月至2006年11月 国家开发银行机关服务局副局长;
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党委副书记;
2007年1月至2011年3月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11年3月至2016年4月 国家开发银行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2016年4月至2020年12月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20年12月—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资深专家;
2022年6月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