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济南中院”微信公众号消息,4月18日,济南市中院公开宣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副司令员,党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杨福林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杨福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杨福林受贿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济南中院)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0年,被告人杨福林利用担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党委常委、副师长,兵团农十四师党委书记、政委、师长,兵团第(农)三师党委书记、政委,图木舒克市委书记,兵团副司令员,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提拔、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49万余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福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杨福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7月29日晚消息,杨福林被查。2021年12月2日消息,杨福林被开除党籍。
经查,杨福林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他人财物;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大肆插手工程项目,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严重破坏兵团政治生态,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案件协调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杨福林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杨福林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信息显示,2013年8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发布干部任免决定:杨福林同志任兵团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不再担任第三师党委书记、政委职务。2015年4月,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任命杨福林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司令员。
2017年4月,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免去杨福林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司令员职务,至2021年7月被查。
2021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十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其中包括杨福林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问题。
通报指出,2012年底至2020年7月,杨福林先后收受私营企业主及下属礼品、礼金折合共计86.14万余元。2014年至2021年7月,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一桌餐”。2014年至2016年,29次违规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相关费用共计6.29万余元均用公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