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瓯法院”)发布公告称,该院当天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江秋莲自诉林某侮辱、诽谤一案,以侮辱罪、诽谤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将继续走在维权路上!”当晚,江秋莲在微博转发宣判公告时写道。4月18日,江秋莲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自己暂未收到判决书。
 
江秋莲的代理律师曾鸣告诉新京报记者,他总体上比较认可一审结果,但认为量刑偏低。“林某当庭表示上诉,后续我会征求当事人意见再做下一步打算。”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决林某侮辱罪、诽谤罪,是针对网络违法犯罪依法惩处的典型示范案例。
 

建瓯法院发布的公告。网页截图
 
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获刑二年三个月
 
2016年11月3日,江歌(江秋莲之女)在日本留学期间遭其室友刘暖曦(原名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据建瓯法院公告,该案宣判后,林某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独狼独语4”等,发布系列与该案有关的博文。江秋莲认为上述博文对江歌及其本人构成侮辱、诽谤,遂以林某犯侮辱罪、诽谤罪向建瓯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20年11月,该案在建瓯法院正式立案。
 
庭审结束后,建瓯法院发布公告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相关言行应受到法律规制,被告人林某通过多次发布微博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应予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判决,以侮辱罪、诽谤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自诉人江秋莲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林某参加了庭审及宣判。
 
江秋莲的诉讼代理人曾鸣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他们还未收到判决书,因被告人林某当庭提出上诉,后续他也将征求当事人意见再做下一步打算。

江秋莲发布的视频。网页截图
 
江秋莲:还有多起类似诉讼
 
这不是江秋莲第一次以侮辱罪、诽谤罪将网暴者诉至法院。
 
新京报此前报道,网民谭某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Posh-Bin”,发布系列与江歌案有关的文章及漫画,江秋莲认为上述漫画和文章对江歌及其本人构成侮辱、诽谤,遂以谭某犯侮辱罪、诽谤罪提起控诉。
 
一审法院对谭某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江秋莲和谭某双双上诉。2020年10月27日,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在另一起诉讼中,2021年5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判决,认定张某宁因制作传播侮辱江歌母女漫画,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1年。
 
此外,江秋莲还有数起与网络侵权有关的民事诉讼,等待立案或审理。
 
 “我没统计(还有)多少案子,有的在法院审核了,有的查出对方身份信息了,律师正在准备。”江秋莲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我自己都不清楚了。”
 
专家解读:对企图利用网络侵害他人的行为具有警示、预防作用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决林某侮辱罪、诽谤罪,是针对网络违法犯罪依法惩处的典型示范案例。本案更加确定网络非法外之地,一切行为必须在合法范围内,否则就要接受法律惩处,对企图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行为之人具有警示、预防作用。

赵良善介绍,侮辱罪和诽谤罪,实际上构成内容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罪的重点在于公然侮辱、情节严重,可以通过真实事情,也可以非真实事情,损害他人名誉,导致他人社会地位、社会评价降低。而诽谤罪的重点在于,所散布的信息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是恶意编造、无中生有的,以虚构的事情来达到侵害他人的目的。所以,如果犯罪嫌疑人既贬低他人人格、又存在捏造事实、无中生有等行为的,就可能侵犯两个法益,承担两种法律后果。”赵良善说,如果遭遇他人网暴,或者无中生有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及时介入,依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如构成犯罪的,及时提起刑事自诉程序。

曾鸣表示,在他接手的与江秋莲有关的民事案件中,民事主体的身份认定常常遇到阻碍。“有的账号可能是被冒用的。比如有的账号注册人是位老人,但实际使用人另有他人,很难查出账号真正的使用人。”

赵良善解释,刑事自诉中,主要难点一方面是行为人身份信息较难获取,因为网络侵权往往行为人都是化名,而立案时一般需要明确的被告,受害人很难获得;另一方面是取证难度,网络证据随时可以删除、屏蔽,如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未提前做证据保全,很容易遇到起诉后行为人毁灭证据的情况,从而导致待证事实无证据佐证。

赵良善建议,当受害人被侮辱、诽谤时,要及早报警,同时注重搜集对方身份信息,并及时保全证据。
 
新京报记者 左琳 彭镜陶
编辑 杨海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