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近期,厦门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检查情况发现,该市个别企业以服务商等名义为省外交易场所提供业务宣传、客户推广等合作服务。为防止广大消费者遭受损失,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厦门金融监管局”)4月19日发布《关于省外交易场所与我市个别企业违规合作风险提示的公告》。

厦门金融监管局强调,未审批同意任何省外交易场所在该市设立分支机构或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服务商、孵化中心等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任何省外交易场所未经批准在厦门市开展有关经营活动均属于违规经营行为。

以此前发布的《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为例,当前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交易场所”,主要指在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名称中含“交易所”“交易中心”或经营范围中含“交易”经营项目,从事商品类交易或者权益类交易的场所,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而关于交易场所在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并展业的监管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即“37号文”)等已作出规定。根据要求,“设立交易场所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经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即只要未经批准,地方交易场所设立分支机构或采取其他形式变相跨区展业,均已涉嫌违规。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