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一款手机App后,在走路、乘车、身体正常摆动的情况下,误触发“摇一摇”开屏广告,随后跳转到其他App页面,此类现象让人不堪其扰。


因频频遭遇此类情况,武汉大学在校学生张馨月将“美图秀秀”App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出炉。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张馨月的部分诉讼请求,要求“美图秀秀”所属公司停止侵权,对触发消费者跳转的交互动作参数进行合规设置,包括转动角度不小于35°、操作时间不少于3s等,并赔偿张馨月数据流量损失费1元。


虽然张馨月只获得了1元赔偿费,但法院经分析认定,“美图秀秀”存在相关欺骗误导、强迫点跳的行为,确已侵犯张馨月自主选择权并实际导致其数据流量损失。


相比于弹窗广告,“摇一摇”广告更容易被消费者无意中触发。有广告从业者曾经分析“摇一摇”广告对于广告主的巨大吸引力:传统广告投放模式中,需要消费者主动点击,获得的主要是对广告感兴趣的消费者,虽然精准度高,但数量偏少。而“摇一摇”广告背后是“尖顶房屋模型”,即分为看到广告的消费者、点击广告的客户和为广告付费的客户,客户基数更大,企业对“摇一摇”广告投放需求大增,也就让APP运营方持续获益。


然而,“摇一摇”广告盛行,是以牺牲大多数消费者体验为代价。有的“摇一摇”广告还直接跳转到APP自动下载页面,让消费者不知不觉中就多了一堆APP,让APP获得了更多的下载量,进一步加剧了APP运营方让消费者“随时随地(被动)摇一摇”的利益冲动。


对于此类现象,近年来消费者和媒体多有曝光,但更需相关监管接入。如果说,法院此次判决还属于个案,那么,即将于5月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出现五项情形,如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等等。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适用上述规定。


显然,《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针对包括“摇一摇”在内的互联网广告,制定了更为明晰的监管举措,尤其是对关闭广告的相关流程进行细化,最大可能为消费者提供可“一键关闭”的便利性。


针对“摇一摇”广告的监管完善,须对其明确定性、确立企业应尽责任及对应管理标准,以及在企业明知故犯的情况下、处罚“上限”与其违法收益对等。此次张馨月仅获得1元赔偿,更多属于象征意义。虽然《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此则规定,对于此类行为,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这仅仅限于监管部门的行政罚款。


当消费者遭受“摇一摇”等广告骚扰时,损失的不止一点流量,还包括应对“摇一摇”广告骚扰时付出的时间、精力等成本,如果参照当年国民平均收入等基数将其量化,并根据企业侵权程度,乘以相应系数,就能让消费者损失获得相应赔偿, 也会以更高的违法成本倒逼企业合规经营,进一步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性,推动“摇一摇”广告的治本体系建设。


财经评论人 毕舸

编辑 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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