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4月26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一对夫妻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多次因两个孩子的抚养及探视问题发生矛盾,法院协调双方探视孩子时,两人忙于争吵并录像取证,导致孩子受惊哭闹,法院因此向两人发出了家庭教育令。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女子邓某将男子方某诉至东城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均归邓某。庭审过程中,邓某称方某将三岁的儿子小希带离二人居所,并拒绝邓某与儿子见面。方某对此予以否认,并称邓某将八岁的女儿小欣带走拒绝其探视。

 

查明情况后,法院责令方某将儿子小希、邓某将女儿小欣带回二人居所,并在诉讼过程中协调双方与孩子见面。但见面时,夫妻二人第一时间并不是陪伴孩子,而是争吵并用手机录像取证,导致孩子受到惊吓并大哭。

 

鉴于以上情况,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加强亲子陪伴。同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邓某和方某未能摒弃二人之间的恩怨,创造亲子陪伴空间,客观上对孩子的全面健康成长形成阻碍,依法应予以纠正。

 

因此,东城法院向邓某、方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二人多关注小欣、小希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学校老师等与孩子联系密切的人员多联系、沟通,多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具体情况;责令二人避免在小欣、小希面前争吵,不得以双方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阻碍对方行使监护权利,要妥善处理分歧,相互配合协商,加强亲子陪伴,共同完成家庭教育。

 

法官提示,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在争取抚养权的过程中,容易忽视对未成年子女的陪伴及情感呵护。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首次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开启了“依法带娃”的新时代。家庭教育促进法对父母所实施的家庭教育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父母应当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该案的审理法官陈贝介绍,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本案中,邓某和方某因双方的感情问题忽视了家庭教育责任的履行,对孩子情感造成伤害,其行为应予纠正。

 

陈贝提示,在涉及未成年人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中要对家庭教育多加关注。作为成年人,即便因为种种原因不能继续夫妻情分,也不该忘掉还有为人父母者的养育之责,即便不能给孩子共同陪伴的温馨呵护,也应保持理性克制,在孩子面前放下芥蒂和恩怨,提供一个尽可能健康安全的成长空间。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