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一起案件中,段某被王某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追尾后,段某离开现场,王某送医治疗两个月后死亡,交警支队认定段某交通事故后逃逸,段某不服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段某驾车等红灯时,被王某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追尾。道路监控显示,相撞瞬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尾部翘起,段某的小汽车有明显前移。路口信号灯变绿后,段某驾车离开现场,直到事故发生12小时后交警才接到段某朋友的报警。王某则被路人送往医院治疗,两个月后死亡,但事发当时王某的身体状况无法确定。经调查,某交通支队认定段某存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1800元。段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交通支队的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包括: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两车撞击力度大,足以使得段某知道其驾驶的车辆被追尾。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段某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而是驾车径行离开事故现场,且未对延误报警作出合理解释,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因此,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故判决驳回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可被认定为存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称“交通肇事逃逸”:即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
 
本案中,段某是被他人追尾,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责任,然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此可见,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具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以及迅速报案的法定义务。为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清事故责任和及时调查取证,车辆驾驶人在报案之后应听候处理、配合调查,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脱离事故处理人员的控制。
 
法官提示,交通肇事逃逸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驾驶人应特别注意避免,法官建议:一是谨慎驾驶,安全出行。驾驶时密切留意道路、车辆等异常,不确定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停车查看。确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二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抢救伤员,迅速报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与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驾驶人是否有责无关。三是在得到事故处理人员的同意前,切勿离开事故现场。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清事故原因、准确判定责任,同样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擅自离开事故现场,很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编辑 杨海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