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一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公开听证提高办案质效

 

典型案例共7件,包括金某与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检察监督案,辽宁省沈阳市曲某申请执行行政生效判决检察监督案,楼某某与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某热力公司与河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某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邓某林等人与广东省清远市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向某国与重庆市某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工伤保险待遇认定检察监督案,单某与江苏省南通市某区人民政府、区综合执法局和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这些案例中,有的是通过公开听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帮助申请人了解、掌握法律规则;有的是通过公开听证明确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的义务,督促其及时、依法履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有的是通过公开听证检视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新证据,厘清案件基础事实,进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公开听证是行政检察办案践行人民至上、做实检察为民、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提高办案质效的有效举措,也是行政检察办案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公开听证案件达20009件。

 

工伤认定是此次典型案例的重点

 

此次公布的7件典型案例中,有3件涉及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认定。在某热力公司与河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某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中,某热力公司暖气交换站巡检员卢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吃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某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认定为工伤。某热力公司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诉至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未支持某热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热力公司认为,卢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10时42分,并非上下班时间;卢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路线并非上下班合理路线,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市人社局认为:第一,卢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次要责任,即非主要责任。第二,卢某居住在狂口社区,当时驾驶摩托车沿千秋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市千秋路市宾馆西路口处发生事故,正是其惯常回家路线。第三,卢某根据某热力公司安排,早上八点至下午五点上班,中午有换班吃饭时间。10时42分许卢某发生事故,虽然事故时间早于某热力公司所述中午换班吃饭时间——11时30分至13时30分,但关于吃饭时间问题,公司员工说法不一,某热力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确有制度,且已经向员工明确传达告知必须在11时30分至13时30分之间换班吃饭,再结合卢某所从事的巡线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及当天天气状况,能够认定事故发生时是合理下班时间。

 

经过多方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和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在楼某某与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中,2014年11月,楼某某在原工作单位与同事发生争执,后感身体不适,在自行就医途中突发中风,经康复治疗后被评定为肢体残疾三级。某区人社局经审核楼某某申请,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楼某某认为其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遭受同事辱骂,属于受到“言语暴力”即“冷暴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应被认定为工伤,遂提起行政诉讼,但未获法院支持。

 

2021年5月,楼某某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某区人社局所作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正确。但考虑到本案矛盾已历时7年之久,且楼某某因伤病、诉讼致贫,其坚持认为构成工伤,若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不利于化解争议。某区检察院综合评估听证化解纠纷的必要性、可行性后,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员认为,“言语暴力”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暴力等意外伤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楼某某发病与此前的言语争执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楼某某当场表示愿意接受不予认定工伤的结果。听证会后,某区检察院针对楼某某反映其应评定为肢体残疾二级却被评定为三级的情况,联合楼某某所在社区为其安排“一对一”的助残服务。通过再次鉴定,楼某某办理了残疾等级升级手续,申领了重残补贴。

 

“接下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认真落实‘办实事、解民忧’要求,加强和规范公开听证工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该负责人表示。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陈静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