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4月2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通告,全文如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本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本市工伤保险费率不做调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8日


解读 问答《关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宜的通告》


一、政策依据是什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


三、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本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本市工伤保险费率不做调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


四、通告的实施期限?


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底。


五、工作分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费登记、核定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北京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编辑 陈艳婷

来源:北京人社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