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吴采倩)5月22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处于哺乳期的邱女士拒绝公司调岗遭辞退,她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支持了邱女士的诉求,判决公司支付邱女士经济赔偿金。

据了解,邱女士于2011年9月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做面点师。自入职起,就一直在离家较近的工作项目所在地工作。2020年10月,邱女士开始休产假。其间,她所从事的工作项目因合同到期且未续签而停止。等到2021年3月初,邱女士返岗时,被告知原工作岗位已不存在,自己需要到离家30公里的其他项目中的相同岗位工作。

由于新岗位距离较远,单程通勤时间在2小时左右,对于尚在哺乳期、需要照顾孩子的邱女士来说非常不便,她拒绝了公司的调岗安排,并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给予一定补偿的要求,但双方始终未协商一致。


2021年3月,公司在未与邱女士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多次向邱女士发送到岗通知,要求邱女士于2021年3月22日到新岗位报到。邱女士向公司发送短信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未到新岗位报到。2021年3月26日,该公司告知邱女士,由于她已连续旷工4天,违反了公司的员工手册及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决定与邱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邱女士向东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认为,因客观原因导致邱女士岗位所在项目被第三方接管,只能将邱女士调整到其他项目相同岗位工作,并提供了适当的交通补助,尽到了相应责任。公司多次通知邱女士后,邱女士既不到岗工作,也不履行请假等手续,长期处于旷工状态,违反了公司的管理规定。公司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给原告邱女士调整工作地点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原告邱女士的客观现实困难,被告也理应给予充分考虑。被告在未与原告邱女士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连续多次下达通知直接要求邱女士到指定地点上岗,不顾及邱女士的客观现实困难,确有不妥。且在原告曾提出协商离职给予适当补偿的情况下,仍坚持单方调岗,并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违情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东城法院判决,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向原告邱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8244余元。该案判决后,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即通常所说的“三期”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强行调岗或借调岗之名迫使女职工自行离职等行为,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编辑 彭冲 校对 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