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5月25日召开。会议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也是《草案》首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明确反恐怖工作基本原则,构建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健全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安全防范制度;明确反恐怖情报信息工作和恐怖事件应对处置机制。如《草案》拟规定,北京建立与有关中央单位、驻京部队等的对接协调机制。


《草案》还结合超大城市风险隐患点多的特点,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营运单位和安检单位责任,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发挥基层群防群治作用,形成具有首都特色的反恐怖工作格局


此项立法针对北京作为全国政治中心、国际交往中心,高规格重大国事外事活动多,安全保障要求高、责任重的特点,系统总结北京市反恐怖工作亮点和成效,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固化为法律制度,为首都反恐怖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同时,发挥北京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的统筹作用,调动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职,加强与中央单位、驻京部队及外省市的沟通协作,发挥基层群防群治作用,形成具有首都特色的反恐怖工作格局。


《草案》明确反恐怖工作基本原则,构建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其中规定,建立与有关中央单位、驻京部队等的对接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请示报告。《草案》还明确跨行政区域合作机制,加强与有关省区市的沟通与合作。


明确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制定预案、培训演练、条件保障、力量配备、信息报送、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职责


针对北京作为首都的功能特点,明确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制定预案、培训演练、条件保障、力量配备、信息报送、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职责,对国家和北京市重大活动以及核生化防护、水源保护措施等作出规定。


同时,结合超大城市风险隐患点多的特点,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营运单位和安检单位责任。规定安全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入轨道交通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草案》还明确长途客运班车站内上下旅客的要求和进出客运场站安检的责任,规定机动车租赁、散装汽油、乡村民宿、邮政寄递和即时递送等行业登记、查验客户身份等义务。


针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这一重点问题,《草案》规定生产、销售此类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所有者应当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在北京市空域内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空域管理、飞行要求和批准程序的有关规定,不得实施恐怖活动、非法破解安全控制信息系统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利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违法行为的,依法可以采取技术防控措施,必要时可以扣押物品、查封场所。


此外,针对反恐怖工作新形势、新问题,《草案》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于防止含有恐怖主义等非法内容的信息传播,以及支持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防范、调查恐怖活动的义务;明确有关部门关注和研究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动态,加强风险监测,统筹好发展与安全。


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和救援


《草案》还明确反恐怖情报信息工作和恐怖事件应对处置机制。首先,规定市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建立跨部门机制,统筹情报信息工作,有关单位依照职责搜集、报送情报信息,依靠群众建立基层情报网络,开展必要培训,提高基层发现涉恐线索和可疑情况的能力。


同时,规定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和救援,控制事态发展,向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前,事发现场所在地有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安置现场人员,防止危害扩大,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此外,《草案》还规定市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在恐怖事件发生后,可以决定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等应对处置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处置措施适用时间、空间范围。


延伸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办法草案体现了首都特色


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陶晶作了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他在报告中说,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为,及时制定出台反恐地方性法规,既是落实党中央反恐决策部署,维护首都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深入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防范和惩治恐怖主义活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需要。《草案》遵循市委关于反恐立法“缺什么、立什么”的要求,国家上位法有规定的不再重复,立足北京市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内容比较成熟,措施基本可行。


报告提到,《草案》体现首都特色,符合北京作为大国首都和“四个中心”战略定位的现实需求,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注重统筹协调,细化安全防范内容,把落实重点地区、重要时段安全防范措施,对接协调在京中央单位,加强区域协作,统筹新技术新业态发展与安全等反恐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做法,及时通过立法予以固化。


同时,《草案》明确职责分工,在国家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市、区两级反恐工作领导机构的职责,对成员单位职责作出详细规定,通过督导检查推动落实反恐工作责任制。


报告也提出了对《草案》的修改建议,建议明确无人机使用条件,释放从严管理信号;完善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单位的法律责任。此外,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建议,法规实施后,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制定出台法规配套规定,执法部门要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指引,为法规的有效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