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新的复杂情况,性侵害犯罪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占比重持续升高,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介绍,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日趋低龄化,隔空猥亵、网络性引诱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2013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在法律多次修正下,已不能完全与现行法律规定衔接,法律适用指引不够明确、程序规范不够充分等问题日益显现,亟须尽快制定出台指导规范。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治和预防工作。


《意见》分为6个部分,共计40条,明确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基本原则。要求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注重双向保护。强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办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相关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立即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日。发现精神发育迟滞未成年人、幼女怀孕、产子或未成年人隐私部位遭受明显非正常损伤等情况的,直接立案。对于管辖不明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先行立案,待管辖权明确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明确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未成年人保护要求等提出意见建议。要求询问未成年被害人选择“一站式”取证场所、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坚持一次询问原则。规定性侵害案件审理,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意见》还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严把握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纳入社区矫正的,应当严管严控。对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学生集体宿舍等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认定公共场所性侵害,依法加重处罚。


《意见》要求,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力求不漏一案、不漏一罪、不漏一人。规定办案机关发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提到其他犯罪线索的,均应调查核实。对于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便利条件的人员涉嫌性侵害犯罪的,要摸排犯罪嫌疑人可能接触到的其他未成年人。对于发生在犯罪嫌疑人住所周边或者相同、类似场所且犯罪手法雷同的性侵害案件,应当及时并案侦查。强调社交软件记录、音视频、网盘资料等电子数据取证的重要性。


《意见》指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事实的认定要立足证据,结合逻辑推理与经验、常理,并充分考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要求着重审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陈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陈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强调对十四周岁以上未成年被害人真实意志的判断,不以其明确表示反对或者同意为唯一证据,应当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被侵害前后表现以及双方关系、案发环境、案发过程等综合判断。


此外,《意见》要求,综合运用心理疏导、临时照料、医疗救治、转学安置、经济帮扶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保护和帮助。要求接报或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线索后,无论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均要在第一时间采取制止侵害行为、保护被害人等紧急措施。要求办案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员对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严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名誉。对于监护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规定不仅要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还要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利益。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