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日常租房、买房时,都少不了中介机构的身影,但由于费用高昂或是对中介服务不满意等原因,部分客户会选择跳过中介机构,直接与相对方签署合同。这种看似省钱省力的“跳单”行为,实际上要承担法律责任。5月25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

 

该案中,甲公司有意出租房屋,于是向中介机构乙公司发送了房屋照片及基本情况描述,并同意支付一个月房租作为中介服务费,双方就看房时间、签合同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乙公司向客户丙公司推荐了该房屋,实地带看了房屋并进行沟通。签约当天,甲公司提出仅同意支付半个月租金作为中介服务费,最终未能签订租赁合同和中介合同。次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直接签订了租赁合同,并且丙公司已实际搬入。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中介报酬。

 

法院认为,甲乙公司通过微信沟通,确认了房屋基本情况、服务费金额等事项,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了寻找租户、实地看房、居中磋商、拟定合同等服务,甲公司也实际接受了这些服务,双方应成立中介合同关系。甲公司利用了乙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及媒介服务,私自与丙公司订立租赁合同,在甲公司拒绝向法院提供这份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应认定实际月租金即为当日协商确定的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甲公司应依照双方约定的中介服务费标准向乙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

 

法官提示,在房产租赁与买卖交易中,通常由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然而因各方经济利益驱使,“跳单”现象逐渐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这类行为及其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跳单”行为有以下构成要件:委托人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提供服务情况、其他获取房源信息途径、合同签订及内容等情况,综合认定“跳单”行为。

 

编辑 彭冲 校对 杨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