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问题孩子多出自问题家庭。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加快,传统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因家庭教育缺失引发的问题日益凸显,一些家长暴露出‘教而无方、教而不当’或是‘养而不教、监而不管’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介绍,2022年1月1日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职责。同时,明确了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职责。经初步统计,截至2022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10308份,为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各地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在名称、形式、内容和适用情形等方面不统一,对执行方式缺乏明确规范。”段农根指出,为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制定了《意见》。


《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情形和范围,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涉及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意见》还规定,涉未成年人的案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请求对自己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家庭教育的内容,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理运用家庭教育方式方法。人民法院可以在诉前调解、案件审理等各个环节,通过法庭教育、释法说理、现场辅导、网络辅导、心理干预、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根据情况和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妇联应当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家庭教育指导领域困难问题。对于需要开展专业化、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监护状况和实际需求,协调妇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妇联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配合,协调发挥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长学校、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之家等阵地作用,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