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6月6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密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该案中,被告人赵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家承包的蔬菜种植合作社院内擅自采挖砂石料,其开采的矿产价值已达十万元以上,超出起刑数额标准五万元。随后,赵某因非法采矿罪被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图源:密云法院

据了解,2005年,赵某与密云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种养殖承包合同书,承包位于该村西1000米处二十余亩土地。自2012年起,赵某与他人合作成立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并经营至今。2022年7月29日,赵某以其承包的合作社院内部分地块不符合种植条件为由,以“换土”名义,雇用铲车等设备,对合作社院内地块开挖。在挖掘出大量砂石后,赵某仍然继续深挖,开采深度超过5米,挖出的砂石料由其堆放在院外。后赵某被他人举报,公安机关将赵某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非法开采出的砂石属《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建筑用砂,开采量为2965.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03778.5元。赵某在接受调查期间,认识到自身行为已触犯刑法,自行将挖出的砂石料进行了回填,经相关部门查看验收,涉案地块已回填并平整完毕。

砂石矿产开采现场。图源:密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建筑用砂,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已达十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并且已将开采的砂石料回填,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提示,即使是在自家承包的土地内,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情况下擅自开挖,挖掘出了建筑用砂等矿产资源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将受到刑事处罚。该案中,被告人认识到自身行为已触犯刑法,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主动回填砂石料坑,积极恢复原状,对该行为应当予以肯定,根据刑事司法“宽严相济”的基本政策,结合其恢复的效果以及未造成其他环境损害的情形,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