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6月8日,世界海洋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海警局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级大检察官万春介绍,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海警机构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与海警机构共同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目前,检察机关在各级海警机构设置履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职能的办公室191个,已经覆盖全部沿海省份。为及时总结、提升和推广实践中的有益探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指导意见》。

“在对立案监督、侦查活动违法行为监督的基础上,增加对影响办案质效、人民群众关心的撤案、‘挂案’以及治安管理领域行刑衔接情况的监督。”万春指出。


《指导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对海警机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不应当撤案而撤案、应当撤案而不撤案的情形开展监督,重点监督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以及涉嫌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对监督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跟踪,防止海警机构怠于侦查。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的,海警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海警机构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行刑衔接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意见》明确,重点监督是否存在降格处理、以罚代刑、不当撤案等问题。对于已经涉嫌犯罪但未予刑事立案或者立案后又撤销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要求海警机构说明不立案或者撤案依据和理由的,海警机构应当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此外,海警机构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起诉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的,或者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起诉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开展监督。

在开展法律监督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对此,《指导意见》明确了调查核实的主要工作方式,包括查阅台账、法律文书及工作文书,调阅卷宗及执法记录仪,查看、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查询、调取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身体检查记录。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