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必须依法惩治。图/IC photo

近一段时间以来,由相关事件引发的网络暴力话题,广受社会各方关注。

据新京报报道,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6月9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两高一部联手向网络暴力“亮剑”迅速引发舆论热议,“征求意见稿”中的亮点也被媒体一一检视、细致推敲。如“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加强立案监督”“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等,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屡屡困扰受害人的取证难、立案难、叫停侵权难等现实难题,也收获不少好评。

“征求意见稿”也通过文本澄清了一个法治常识,即并非所有网络暴力行为均需追究法律责任,但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必须依法惩治。如网络诽谤、网络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线下实施拦截辱骂、滋事恐吓、毁坏财物等滋扰行为的,只要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就应有效介入,为受害人提供坚实的司法后盾。

“征求意见稿”最主要的内容,正是要统一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包括延伸到公检法的衔接、自诉与公诉的转换等程序性要求,也有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如第13条强调,“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这就明确了公安机关在查办网络侮辱、诽谤犯罪上的职责。较之以往只有当受害人是英模或烈属等特定人物时,网络侮辱、诽谤犯罪才可能进入公诉流程,将公诉前置条件界定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而不是某类特定对象,更有利于让司法救济普惠于所有受害人。

也有观点认为,网络暴力并非严谨的法律术语,一旦纳入严惩之列,很可能会殃及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社会的舆论监督。“征求意见稿”也回应了这一争议。如第10条就特别强调,应“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

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过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征求意见稿”对公众检举、批评、监督权的呵护,向公众明确传递出两高一部的态度:严惩网络暴力和保护舆论监督并不冲突。

针对网络暴力立法规制议题,曾有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出台《反网络暴力法》专门性法律,以此实现网暴行为常态化治理。但也有法学学者认为,现有法律规范已有关于网络暴力相应的处理、制裁机制,需警惕过度立法倾向。

从文件性质看,“征求意见稿”并非新法,而是对现有法律法规适用的一次专门梳理和细化,并根据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提供了可兹公检法等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具体适法的标尺。网络暴力有没有治,首先应看现行法律法规有没有被充分、有效适用,而不是看立法够不够多,叠床架屋够不够高。再多的立法,如不注重法的执行,也不可能自动实现立法的意旨和初心。

网络暴力涉及面广、治理难度大,非多部门协作、多层级携手难以破解。在综合治理上,两高一部的“征求意见稿”开了个好头。由于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正式文本也许还会有变动,但当前版本中,那些合乎法律本旨的具体适法条款需要坚守。

与此同时,对于拒不履行法律职责的不作为、慢作为等实践难题,也应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以确保公安司法机关在网络暴力综合治理中,真正成为正义的捍卫者、受害人的庇护者和清朗网络空间的守护者。

撰稿 / 王刚桥(法律学者)
编辑 / 何睿
校对 /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