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农民在印度阿萨姆邦纳加奥恩的稻田里收获稻谷。图/新华社

印度又对中国投资者有新动作了。

近期,继印度执法局扣押小米50亿元资金一事引发国际关注后,印度政府又对在印开展业务的中国手机制造商提出了新要求。

印度《经济时报》6月13日报道称,三名近期参加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官员会议的企业高管透露,印度政府已要求小米、OPPO、realme和vivo等中国智能手机制造商,任命印度籍人士担任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和首席技术官等关键职位。

这些高管称,印政府还要求这些企业把合同制造业务外包给印度公司,将有当地企业参与的制造流程细化至零部件水平,并培养当地经销商扩大出口。报道提到,政府官员还特意指示中国公司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印度逃税。

想让中国投资者当“甩手掌柜”?

这是从2020年4月份,印度对最终受益人为中国公民的投资者,投资印度公司的股权(新设公司、增资以及受让印度公司股份)提出歧视性的事先审批要求(FDI外商投资审批)后,印度政府再出台的新的歧视性政策。这次是从公司的日常管理权入手,即中国公民如果希望担任印度公司的董事,或者已经是印度公司董事的中国籍公民董事认证代码届满需要更新的,都需要按照最新的法律规定进行安全审批。

这次,印度为何要这样做?很多中国投资者对于印度的公司法律制度并不十分清楚。

一是印度并没有中国法律上的“法定代表人”这一概念,但印度公司的董事就相当于中国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对内管理印度公司,对外代表印度公司。

二是印度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二元制的,仅有股东会和董事会,没有监事会。公司股权虽然非常重要,但日常管理权牢牢把控在董事会手里,董事会经合法程序作出的决议,股东们不能随意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进行撤销。这就导致董事的任命权和董事人选格外重要,股东纷纷视这一权力为自己的禁脔。

三是印度法律本来就要求任何公司必须要有一个“居民董事”,也就是常驻印度的董事。虽然法律上不限制国籍,但能在印度满足“居民”要求的,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是印度公民。

因此,结合印度政府近两年对中国投资者的各种限制,最直接的结论就是,如果印度政府在股权上进行事先限制,同时在日常管理权,即董事权力上进行限制,这就会直接导致中国投资者对印度公司的控制权旁落。也就是,印度政府可能抱着让中国投资者当“甩手掌柜”的希望,用各种方式来迫使中国投资者承认这种现实。

印度人可名正言顺实现“偷师学艺”

不少中国投资者和三星、苹果等企业签订了全球一揽子供应协议,必须要按照这些客户的要求,实现在印度的生产。为了避免合同违约,只能硬着头皮面对着印度各种歧视性政策赴印度营商,并且积极在印度的法律框架下寻求解决方案。比如,如果现在印度方面限制中国公民担任董事,那么这些企业可以让中国公民担任非董事的高级管理职务,比如CEO,CFO或者技术专家等。

有些中国投资者为了获得和董事类似的公司信息权,在实践中采取所谓的“观察员(observer)”的方式,即可以派遣观察员列席董事会,虽然没有投票权,但可以在某些程度上获取信息并对议程进行监督。

但是,印度政府可能逐渐发现了中国投资者的这些对策。根据印度《经济时报》6月13日报道,印度政府已要求小米、OPPO、realme和vivo等中国智能手机制造商,任命印度籍人士担任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和首席技术官等关键职位。

此外,还可以看到,印度政府也在其他方面对中国投资者进行围堵。比如,对中国公民进行事实上的签证限制,使得中国公司的经理层和专业技术人员无法正常赴印度开展业务。

这些围堵措施导致的直接结果是,中资企业为了不违反与一些国际性品牌的供应合同,只能是先将重要的信息告诉印度人,或者让印度人到中国来进行培训,之后又派遣回印度。印度人名正言顺实现了“偷师学艺”,也可能导致中资企业一些重要的技术秘密和管理方法可能透露给了印度方。

印度企业和公众沉浸在梦中

其实,很多中国企业在海外早就积极进行本土化,比如大量的中资印度企业的董事、高管等,都是基于正常的商业需求考量,聘用了印度专业人士,但印度政府采取的一种近乎于“拔苗助长”且仅针对中国投资者的方式,不仅仅打击了中国投资者的信心,也会引发其他国家投资者的担忧,对印度的营商环境和政府的公信力提出质疑。

而更加需要担忧的,其实是印度本土企业。印度政府本应该做好企业的“守夜人”,也就是政府在企业运营和管理中的作用应该更多地体现为保护,而非过度干预。这些行政权力的扩大,一旦“放虎出笼”,未来印度本土企业乃至民众也会受到影响。

但目前的情况是,许多印度的本土企业和公众,宛如被摇篮曲摇入了甜美的梦乡,那就是印度社会深深的民族主义大梦。这些印度本土企业和印度公众仍然沉浸在这场梦中,对于印度政府此类行为的长远影响视若无睹,对未来可能带来的挑战和影响浑然不觉。

倘若长此以往,受伤的不仅仅是在印中国投资者,也会是印度本土的企业。

文/李钦(法律学者)
编辑/柯锐
校对/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