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众多网络评价平台的兴起,很多消费者根据网红大V的推荐选择餐厅。同时,一些以“探店”为职业的短视频博主也应运而生,但店家主动联系进行刷单式好评或者探店者强行要求“霸王餐”等情况时有发生。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结合各种“注水”推荐、“钓鱼”探店现象进行司法解读,揭露其背后存在的多重法律风险。
 
实物与图片不符或存在虚假宣传风险
 
“肉质鲜嫩,面条筋道”,再配上网红大快朵颐的形象,这种探店试吃的视频在短视频平台比比皆是,但是仔细查看评论,不少消费顾客抱怨,口味没有形容的那么好,食材也不够新鲜,一些消费者大呼“上当”。“探店”的商业化导向使得一些“探店”变成“探钱”,内容种草被探店者、商家当作“流量变现”渠道,探店者不再是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客观点评,而是作为店家的“隐性”代言人,通过所谓的“好评”制造消费陷阱,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院指出,这种不客观的商品描述,回避商品缺陷,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探店网红与经营者合作,系存在广告代言行为,是互联网新业态发展下的产物。“种草”行为现虽无明确规定标准,但使用付费形式的一般可界定为广告行为。互联网平台应在视频中标明“广告”字样,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而作为广告行为,对商品进行不实描述,如价格虚假、夸大功效、过度承诺、虚构使用条件及货不对板等,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将承担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探店网红在明知和应当知道宣传内容虚假时,也应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在使用平台服务时,应注意鉴别是否为广告行为,同时面对不实营销行为也可进行维权,保障自身权益。
 
恶意差评、虚假探店存在损害名誉权风险
 
对于新开业或者以年轻客户为消费群体的商家来说,通过博主探店推荐可以有效提升营业额,增加客流量。但随着“钓鱼”探店、虚假探店泛滥,商家对探店博主的态度开始转变。江苏某网红博主曾被曝光在一家餐厅内消费710元,未买单径直离开,在服务员提醒下才勉强付款,此后该博主不满商家没有免单,在个人测评视频中给予商家负面评价。一些微博大V、抖音网红因主动寻求合作被拒绝,直接剪切拼凑其他人的视频片段作为自己的进店体验,恶意差评,并利用账号影响力引导流量,最终损害了商家信誉。
 
法院表示,在网络平台中,人人均有评价的自由与权利,同时因口味各异、感受参差,评价可能会带有主观色彩。因此甄别个人喜好的合理评价与恶意抹黑的虚假评价为是否侵犯名誉权的关键。区分探店者正常发表消费评价或正当维权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主要从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两方面。从主观心态看,评价的意思效果并不是基于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体会或感受,而是出于其他目的来诽谤或是诋毁商家,造成商家的信用等级降低进而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从客观行为看,探店者实施了作出差评的行为,并且这种评价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符。因此,探店网红博主应客观、理性评价,诚实守信推介,如恶意差评造成商家信誉严重受损,可能将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被侵权的店家可以申请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救济方式,也可以请求赔偿等经济性救济。
 
拍摄探店视频存在侵犯肖像权、隐私权风险
 
在探店视频中,许多博主会将自己到店的经过及品尝食物、体验服务的全过程记录下来,这样难免在宣传视频中拍到其他顾客,这种行为不仅可能造成被拍摄者的困扰,还存在侵害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的风险。
 
法院提示,探店博主未经他人允许,不能在视频画面中展示他人肖像,更不能暴露他人隐私,否则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在实际操作中,探店博主们除了征得他人同意外,也可以采用视频打码方式来保护他人隐私。同时,网络视频平台在审核时也应加强对博主的管理,网络视频平台作为行业的经营者,应有高度的责任与义务。对于存在侵犯他人隐私、骚扰他人生活的短视频,要及时予以下架,并对违规违法主播予以相应惩治。
 
“钓鱼探店”强吃霸王餐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某些博主以“探店”宣传为名,实则要求免单、吃“霸王餐”或赠送相关礼品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类现象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可能构成对商家的敲诈勒索。
 
法院介绍,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如探店网红仅就食物、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与商家进行平等的协商,在合理的范围内获得赔偿款,其行为可以理解为正当维权,应当予以支持。但当探店网红以索要贵重物品、无偿服务等非法占有意图为目的时,并利用自身的流量引导优势威胁商家,或以投诉等软暴力逼商家就范,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呼吁,互联网经济中的“探店”行业并不是法外之地,“种草”有边界,流量有底线。对于博主来说,拍摄探店视频,路人并不是布景、道具,要在法治轨道内行动,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公众来说,要增强维权意识与防范意识,一旦发现被侵权,要及时制止,积极维权。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探店经营新业态出现管理空白,有效规范探店视频行为。
 
新京报记者 薄其雨 通讯员 张奕楠 
编辑 刘倩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