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因职工患病住院治疗一个月后死亡未被认定为工伤,家属张女士将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保局”)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请。


原告张女士诉称,此前女儿刘女士因患病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刘女士因急性左心衰竭抢救无效死亡。公司在上报工伤认定时,不承认刘女士的伤病死亡是工伤造成,报送虚假材料,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错误。


被告人保局辩称,刘女士处于病假期间,已经脱离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前提认定条件,不能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规定,故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人保局调查核实的情况,刘女士正式请休病假42天后被家人送往医院急诊楼住院就诊,两日后因急性左心衰竭死亡。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刘女士系在休病假期间因急性左心衰竭死亡,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刘女士不符合上述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人保局对刘女士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原告张女士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张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