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近年来,信用卡因其方便、快捷的特点,在促进居民消费、方便居民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也可能会遇到息费、催收、征信等方面问题。为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信用卡方便、快捷的优势,河南银保监局7月14日于官网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使用信用卡时要做到“五要”:即办卡要理性、用卡要合规、还款要守信、分期要适度、信用要珍惜。


一是办卡要理性。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根据监管规定,银行会对单一客户设置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对客户持有的其他机构信用卡,将在信用卡总授信额度内相应扣减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对于已激活的信用卡,银行一般会收取信用卡年费,过量办卡不仅无法提升总授信额度,还可能增加年费成本。消费者要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办理信用卡,办卡时要认真阅读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法律责任等关键条款,做到明白办卡、理性办卡。


二是用卡要合规。信用卡主要是满足消费者日常、高频、小额的消费需求,方便消费者生活。银行业等机构建立有套现、盗刷等异常用卡行为和非法资金交易监测分析和拦截机制,对异常用卡行为可以采取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等管控措施,防范信用卡套现、欺诈风险。消费者要正确认识信用卡功能,使用信用卡时应具备真实交易背景,发挥信用卡的消费支持作用,而不能将信用卡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投资等政策限制或禁止性领域。


三是还款要守信。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时,要遵守合同规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否则逾期可能会面临罚息、催收、不良信用记录等问题。银行业机构一般提供有“容时服务和容差服务”,具体标准以各行信用卡相关规定为准。“容时服务”即还款宽限期服务,持卡人在宽限期内还款视同按时还款;“容差服务”是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其未还款部分低于一定金额时,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银行业机构在催收过程中,只能对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能对无关第三方进行催收,不能采用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实施催收。在委托外部机构实施催收前,也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债务人。消费者应坚持“量入为出”的理性消费观念,养成定时查账习惯,关注还款提示短信,做到按时、足额还款。遇有逾期还款情况,应注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尽快还清欠款,或者按照合同条款积极与银行协商沟通解决,尽可能避免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四是分期要适度。信用卡还款方式有一次性还款、分期还款和最低还款等方式,分期还款和最低还款会产生相应的利息。信用卡分期是持卡人消费时,由银行向商户一次性支付持卡人消费资金,然后由持卡人分期向银行还款并支付利息。最低还款方式是在信用卡最后还款日,消费者仅需还清最低还款额,资金款项按日计息,用户可随时还款,还清即停止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分期业务和最低还款时,统一采用利息形式展示资金使用成本,不能以手续费名义收取费用。同时,除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外,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不能再次办理分期,也不能提供最低还款额服务。消费者在办理上述业务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利率水平、还款要求等关键信息,避免因资金使用规划不当,加重还款负担。


五是信用要珍惜。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均无权随意修改、删除信用报告中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概念,社会上关于个人征信可以修复的说法均属于虚假宣传,不仅无法删除展示无误的不良信用记录,还可能引发信息泄露、资金损失、涉嫌违法等风险。若对征信记录有异议,可以通过正规渠道依法理性维权,谨防“征信修复”陷阱。


编辑 黄鑫宇

校对 卢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