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资料图。图/新华社


据新京报贝壳财经报道,7月21日,刚刚完成省市两级派出机构统一挂牌工作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拟修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众所周知,我国金融业一向属于高度管制的行业,相关业务均需经过依法审查批准。因此,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等四类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行政许可,改为事后报告制的内容,颇受社会关注。


所谓非银行金融机构,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这些机构,不像商业银行那样提供存款贷款业务,但也具有一定的资金融通功能。故而归以前的银保监会、现在的金融总局管辖。


2020年,金监总局的前身银保监会颁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此次征求意见稿,则长达4.5万字,主要是金融机构如何申请行政许可的技术规则,总体上以放宽准入、扩大开放、简政放权为特色。这也意味着,办法修订后,在制度层面,此类企业的设立和运营会更自由些。


就拿AMC等四类公司的管理来说,此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相关项目变更、终止等,都有严格的事前监管要求。但对金融风险防范不那么要紧的事,其实可以有所简化,以减轻企业负担,也更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此次征求意见稿,就明确简化了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比如,把AMC等四类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AMC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等,从事前核准,改为事后报告;对要求更严格的资本类债券,则可实施“一次批准、24个月内分批发行”储架发行机制。


尽管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细节问题可能还有调整的空间,但落实这些具体举措,无疑都能让企业获得更多的经营灵活性,市场也会因此增添发展活力。


此外,值得特别提及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放宽了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起源于世纪之交,最初是经国务院特批设立的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资产的国有独资机构,即对应“工建农中”四大国有银行的华融、信达、长城和东方四大资管公司。


在完成这一历史性政策任务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资管公司转型成了以不良资产处置为主业、具有投资银行功能和资产经营管理功能的综合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它们一度成为控股、参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多个金融行业的巨型金融机构。


虽然在2018年后,四大AMC按政策要求有所收缩,但仍然可谓在金融业举足轻重。与此同时,2020年第五家全国性AMC银河资产获批开业。在地方上,也出现了约60家AMC,以地方国有资本控股为主,也有少量由民营企业控股。


在AMC这个重要领域放宽境外机构成为出资人(股东)的条件,一方面有利于AMC吸引境外资本和人才、有更多机会与信用等级和内部控制良好的境外金融机构展开合作,另一方面也可谓是我国坚持对外开放、坚持金融业市场化改革的一个明确信号。


总体而言,金监总局对非银金融机构的这一轮行政许可改革,既是技术性的,也有着鲜明的导向,既是对一个特定领域的量体裁衣,也有望形成对其他领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为此,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基本精神也是,完善事前行政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努力平衡市场自由与金融安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做好服务工作,同时坚定不移地实施改革开放,值得期待。


撰稿 / 缪因知(学者)

编辑 / 何睿

校对 /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