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为帮助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提前分析、预防生产经营中高发的法律风险,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2021至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企业为主体的控告申诉案件线索37766件,办结31216件。依托“案件入口”的职能优势,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对近年来受理、审查的控告申诉案件作了全面梳理,分析归纳了民营企业所涉控告申诉案件的总体成因和风险点。

 

通过对案件进行分析归纳,检察机关发现两方面问题:一是部分企业法律意识依然较为淡薄,缺乏系统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二是发生法律纠纷后自救能力较弱。“当法律纠纷发生后,逃避、推卸责任都不是正确的做法,积极寻求专业人士、有关部门的帮助,积极参与法律程序,才有可能将法律纠纷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最高检指出。

 

通过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控告申诉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和反向审视,检察机关发现,涉诉风险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集中的四个环节高发。在企业对外签订和履行合同环节,许多涉案企业从对外经营和签订合同之初就已经埋下隐患。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以为是和对方企业签订合同并据此付款,实则对方的签名用章并不能代表企业;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以多年小额经济往来为信任基础,在订立大额合同时依然不签订书面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各执一词,难以举证。在企业对外融资担保环节,企业普遍存在强烈的融资需求和缺口,为实现融资往往付出较大代价、承担较大风险。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慎,背上沉重债务,最终导致风险传导;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为获取贷款承担高额隐形成本和附加条件,未提前评估风险,被卷入债务泥潭引发连锁反应。

 

在企业内部管理环节,有的案件中,企业为保持对外经营行为的灵活性,公司印章的保管、用印管理均较为宽松,未建立严格的印章管理制度,导致印章争夺、真假印章的情形频繁发生;有的案件中,企业召开股东会未能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导致决议在实际执行后还被质疑,不能作为解决分歧的合法依据。在企业争议解决环节,有的案件中,当事人无法接受与自己预期不一致的裁判结果,在诉讼程序用尽后,依然无休止维权,完全不顾企业运营;有的案件中,当事人在发生法律纠纷后采用观望、逃避的态度,任由诉讼程序空转,失去了利用诉讼程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

 

最高检指出,民营企业作为控告申诉主体的情形占到企业申诉的绝对多数。今年2月以来,最高检组织开展了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牵头的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对所涉案件实行重点报备审查并采取重点交办、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集中治理,通过依法及时监督纠正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接下来,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将继续对各类主体切实依法、平等保护,推动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

 

编辑 唐峥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