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私教课学游泳,却在泳池边滑倒摔伤,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的祝女士报名某游泳私教机构的零基础私教课,在游泳馆上课后于泳池边不慎滑倒摔伤,造成十级伤残,索赔无果后,祝女士将游泳馆、私教机构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游泳馆、私教机构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担责,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祝女士相关损失共计十一万七千余元。


报名零门槛游泳私教课,上课后不慎在泳池边摔伤


该案中,祝女士通过某线上平台购买了某游泳私教机构的“零门槛游泳私教体验课”一节,并与教练预约到游泳馆上课,在微信与教练沟通过程中,教练提示祝女士准备泳镜泳衣泳帽毛巾,但未提示祝女士准备防滑拖鞋,也未提示祝女士注意防滑。上课完毕后,祝女士从泳池出来前往更衣处时,意外发生了,祝女士行走至泳池外漏水槽外侧的瓷砖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造成腰椎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祝女士曾向私教机构、游泳馆索赔,但均遭到拒绝。


祝女士认为,因游泳馆内未设置防滑设施、警示标识,地面积水未得到及时清理,且私教机构也没有对其尽到提示和照顾义务,导致其滑倒摔伤,故将游泳馆和私教机构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六十余万元。


但游泳馆和私教机构并不认可祝女士的意见。游泳馆称,游泳馆已尽到对场馆的安全保障义务,祝女士是在私教机构的教练带领下进行游泳培训活动,是私教机构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导致祝女士受伤。


私教机构则认为,一方面,线上订单中已提示了应穿防滑拖鞋,如滑倒责任应由学员自行承担,祝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地面湿滑应具有安全防范能力。另一方面,祝女士滑倒是因为泳池边未设置防滑垫,是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游泳馆、私教机构均需担责


东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祝女士在游泳馆内参与游泳培训时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而言,应包括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必要的告知提示义务及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义务。


法院认为,祝女士购买的课程为零门槛体验课,足以说明祝女士并无游泳经验,而私教机构仅在某线上平台的产品详情页中注明了注意防滑,但未做重点提示,也无证据证明其通过其他方式对祝女士进行了提示,故私教机构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告知提示义务。游泳馆提供的游泳场馆内照片未能显示在事发时游泳场馆内设置有注意防滑的提示牌,游泳馆亦未充分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告知提示义务。祝女士和游泳馆提供的游泳场馆内照片均显示场馆内未见设置有防滑垫等防滑设施,游泳馆提供的巡查记录中也没有对防滑设施巡查的内容,据此,法院认定游泳馆和私教机构均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或进行了充分提示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游泳馆和私教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祝女士的伤情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祝女士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对于避免危险保障自身安全,具有一般注意义务,其在游泳场馆内活动,应当对地面湿滑具有常识性的预见能力,故其对意外事故的发生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就祝女士合理损失,考虑各方过错程度,酌定祝女士自行承担50%的责任,二被告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令二被告赔偿祝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十一万七千余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合理安排场地设施 充分告知提示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对于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因而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而言,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侵害是其法定义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经营人应根据国家或地方标准以及相关操作规程要求,就场地和附属设施进行合理安排,避免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该案的审理法官耿侃介绍,即使确无相关标准或操作要求,也应以一个诚信善良的管理人或经营人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或具有一般生活经验的人能认识到的风险程度内认定其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做到安全保障措施的常态化、固定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对场地风险进行合理告知等。


具体到本案中,耿侃提示,游泳馆应妥善保障场地安全性,如设置防滑垫、及时检查积水防止地面过于湿滑、设置警示标志做好提示、安装清晰全面的监控措施并妥善保存监控录像等。同时,私教机构面对毫无游泳经验的学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如告知泳池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需要保持谨慎的事项,必要时可以和学员签署风险告知书等。


对于学员而言,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在进入自己不熟悉且存在一定风险的场所时,应遵守各项注意事项,加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若发生意外事故,应尽力搜集并保存相关证据,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