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秦胜南)9月4日,新京报记者从辽宁省酒类流通协会公众号获悉,《辽宁省酒类流通行业经营管理执行标准(试行)》日前进行公示,其中在销售方面提到,建议设立标牌或标语,向顾客公开承诺不批发、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

该标准规定了酒类流通行业的术语、定义、设立、经营场所、人员、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人员管理方面,从业人员需取得健康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同时应经过行业组织岗位培训,并获得相应证书,具备相应的酒类专业及经营知识。

在经营管理方面中提到,采购的酒类商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对采购的酒类商品质量进行初步鉴别和质量控制,审核品牌、规格、批次、标识数量、产地、出厂检验证明等。对回购产品要经具备认证资质的专业人员鉴定确认合格后方可采购人库。

在销售环节则提到,零售商所售酒类商品均明码标价,价格标签符合国家标签标准。向顾客公开承诺不批发、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建议设立标牌或标语。不批发、销售无标识、检验合格证、厂址、生产日期的散装酒和自制的浸泡酒等。

编辑 祝凤岚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