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为了让子女获得北京户口,李某与京籍男子常某签订《婚前协议书》并支付对方10万元完成了登记结婚,但最终李某未能如愿,于是将男子及中间人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谷法院”)审理此案,最终判决协议无效,男子应返还李某财产。

史某、李某经王某介绍找到京籍男子常某,二人为给子女落户,约定由常某与李某结婚,常某收取“落户费”20万元,完成假结婚后李某先付10万元,完成户口入户后再给10万元。

2019年8月2日,李某与常某签订《婚前协议书》,第六条约定:三年后女方及子女迁入男方户籍,男方保证积极配合办理其单独立户的相关手续。此条款男方如果违约,愿意赔付女方10万元人民币。协议还约定了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内容。

2019年8月2日,李某与常某办理了登记结婚,史某通过手机银行向常某转账共计10万元。常某至今未将李某及子女的户籍转为北京市户籍。为此,史某、李某将常某、王某诉至法院。庭审中,王某认可收到2万元中间人费用,并同意返还给史某。

法院审理认为,史某、李某与王某、常某口头达成的办理户籍协议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以该方式办理户籍并非正当途径,该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协议。如上所述,李某与常某签订《婚前协议书》第六条亦属无效条款。协议无效后,因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协议无效之法律后果处理的一般原则,常某应当将其收取的定金返还给史某。

法官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回归本案,李某为使其及其子女办理北京户籍,与常某结婚并达成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协议无效,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常某理应返还。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