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合同纠纷案件。新京报记者获悉,买家小赵(化名)连续多年在某牙膏旗舰店购买了多支“专业蛀牙修复”牙膏和涂抹膏,因最终未达到商家宣传疗效,反而导致自己错失口腔疾病最佳治疗时间。小赵将商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商家承担价款的三倍赔偿责任,以及自己看牙的医疗费损失。法院最终判决商家赔偿其三倍价款,驳回了小赵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小赵发现自己有牙齿健康问题,于是在某牙膏旗舰店连续三年共花费356.96元购买了多支声称具有“形成修复性牙本质”“可以修补蛀牙”“消除蛀牙痛”等疗效的“专业蛀牙修复”牙膏和涂抹膏并坚持使用,期间一直未到医院对口腔疾病进行治疗。后来,小赵发现口腔疾病愈发严重,才到医院进行检查,被诊断为“深大龋坏”“牙龈红肿增生”,需要“根管治疗+冠延长+冠修复”,为此小赵花费了近一万元用于检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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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产品宣传图片。 图源: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小赵认为,自己被商家宣传欺诈,因此一直未前往医院治疗耽误了两年的就医时间,导致病情不断加重,进而造成高额治疗费用,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家赔偿三倍价款以及治疗费用。


新京报记者获悉,一审法院认为,商家和小赵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商家应向小赵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标准的商品,但牙膏不属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范围,商家对案涉产品的宣传内容包含对牙髓炎、牙隐裂等疾病的治疗功能,且使用“修复性牙本质”“牙小管”等医疗用语误导消费者,构成了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因此支持了小赵所提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求,共计1070.88元。但是对于小赵认为商家虚假宣传导致口腔问题进一步恶化而要求赔偿治疗费用的诉求,法院认为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了该项诉讼请求。小赵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四中院确定本案二审争议焦点系商家对小赵的治疗费用是否应当予以赔偿。法院认为,由于涉案产品的虚假广告并不必然导致小赵的牙齿受到损害,小赵需提交证据证明其治疗牙病发生的费用与涉案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不能证明,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一审法院对小赵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最终,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在售卖商品时应当注意商品的宣传措辞,不要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否则应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同时,经营者在宣传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本案中,商家在产品宣传页面吹嘘案涉牙膏为“40多年专业功效牙膏”,能够“在隐裂牙断裂的牙小管形成新的修复性牙本质,使牙小管壁增厚,照X线片原裂纹消失了,看不见裂纹的痕迹”,且“已在美国销售5年”,极易使不具备医疗知识背景的消费者上当受骗。


法官提示,作为消费者,应该提高警惕谨慎选择此类宣称有神奇效果的产品,不要过度相信非医疗产品所谓的疗效。如果产品在宣传中声称对某种疾病或症状有治疗效果,但并未经过医学认可和相关研究验证,那么很可能涉嫌虚假或夸大宣传,通常不能治愈疾病,而只能提供部分缓解或辅助功能,不能替代医疗行为。在遇到健康问题时,应当及时就医,由专业医生进行诊断和治疗。


编辑 杨海 校对 朱名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