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两名毕业生共同租赁一间房屋,分担租金、一起生活,但其中一人因合租期间与对方发生矛盾而搬离,另一人承担了一定租金损失后将对方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搬离人赔偿对方一定损失。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小明和小华为降低生活成本,两人合租了北京市的某处房屋,共同与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为一年。但居住半年后,双方应交纳第三次租金时,小华不辞而别。

 

小明称房屋空置期为20天,但未提供与新合租人的租赁合同,仅提供了新合租人交纳房租的记录。合同到期后,小华收到房东退回的押金1714.5元。小明将小华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

 

关于小华搬离房屋的原因,系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小华主张,双方曾就自己搬走一事协商达成了一致,但小明却称,自己经房东询问后才知道小华已搬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共同与他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发生矛盾,两人应共同协商如何履行合同,避免造成损失,小华在未与小明达成一致且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搬离共同承租的房屋,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小华虽主张双方曾就此达成一致,但没有充分举证。小明为继续履行合同,及时交纳了房屋租金,避免了违约并因此损失租房押金,同时积极寻找新的合租人的行为避免了损失的扩大。对于小明的损失数额,结合新合租人交纳租金的时间及数额,并考虑两人合租期间产生矛盾的原因,法院酌定小华赔偿小明一定损失。

 

法官提示,合租是当代年轻人分担房租、互相照顾的一种常见租赁模式,但一定要与房东和合租人都签订完备的租赁合同,将其中的重要条款如租金分担、损失赔偿、争议解决等固定下来,或至少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的形式进行记录及确认,以防出现矛盾纠纷后各方权责不明。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