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遇到婚丧嫁娶、农忙作业、建造新房等,亲戚和邻居往往出于情义自发无偿帮忙,这种行为在法律中被称作“义务帮工”。若是在义务帮工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也成为不可回避的话题。

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结合已审理的此类型案件,进行释法说理,旨在厘清不同类型义务帮工事故中的责任如何认定。

因提供超出劳务范围的无偿帮工而受伤,雇主应承担何种责任?

2019年10月,刘某承包顺义区一家烤肉店的装修工程,安排其堂弟李某任现场负责人,另将工程电施工的部分分包给朱某,朱某又雇佣王某负责具体的电路安装工作。施工现场,因李某需要加装网线便让王某顺手帮忙打个洞。不料,王某在打洞时,墙里钢筋卡住电锤,电锤后端打到其眼睛导致受伤,被诊断为眼眶内壁骨折。王某认为其是在为刘某的装修工程帮忙时受伤,便将烤肉店装修工程的总承包人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


顺义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在工程现场负责走线、铺线管、线槽等电工基本活,劳务费用为9小时400元,光纤打洞并非其施工范围。李某作为现场负责人,请求王某帮忙为其加装网线打洞,导致王某在打洞时受伤,该施工内容非王某的施工范围,属于义务帮工范畴。刘某作为涉诉烤肉店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李某系刘某的雇佣人员,李某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王某与刘某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故应由刘某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将王某主张费用中的重复以及计算错误的部分予以调整,最终判决刘某赔偿王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8万元。

法官解析,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帮工人在无法律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形下,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对待给付。义务帮工行为的这种无偿性,是义务帮工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及承揽关系的最大差别。本案中,王某与朱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但其施工范围并不包括打洞,因此王某的打洞行为属于义务帮工。因王某自愿、无偿的打洞行为的最终受益人为刘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存在多名“被帮助者”,赔偿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2021年4月,孙某家翻盖新房,需将屋顶上的临时线路移走,于是孙某找到了本村电工秦某帮忙拆除电箱,并通知邻居张某到现场查看是否有张某家线路。因秦某年事已高、腿脚不便,便请求张某帮忙拆解孙某家的电线。不料,张某在拉拽电线过程中从梯子上摔伤,造成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张某认为其在帮工过程中受伤致残,孙某作为被帮工人,秦某作为直接的被帮工人,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52万元。

顺义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邻居张某行为是否构成义务帮工,以及被帮工人主体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为了孙某家拆除旧房翻建新房,张某帮助移走电线,且张某系在拆解孙某家电线时摔伤,故法院认定义务帮工的受益人为孙某,即孙某为被帮工人,应当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责任。秦某应孙某之请求移走电线是基于与孙某熟人关系的自愿行为,其亦是帮工人身份,并非受益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顺义法院判决孙某赔偿张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9万余元。

法官解析,义务帮工活动的建立,不需被帮工人以积极、邀请的方式做出,只要其对义务帮工人事实上的帮工行为不明确反对或拒绝,帮工关系即成立。张某站在梯子上拆解电线时,孙某亦在现场,对于张某的帮工行为未进行明确反对或拒绝,张某与孙某之间的帮工关系成立。

与此同时,义务帮工关系中被帮工人主体的确定,还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确定帮工人提供劳务的具体内容,劳务内容不同决定了被帮工人主体的不同。第二,确定义务帮工关系中谁是受益人。本案中,在孙某家拆除旧房翻建新房期间,张某帮助移走了孙某家的电线,张某帮工行为的受益人是孙某。因此,孙某应为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帮工人不慎受伤,自己要担责吗?

2021年1月,张某与米某共同租赁房屋并进行装修。为节省装修开支,张某找到同事贾某、门某帮忙对该房屋进行水电改造。施工当天,门某有事外出,贾某本应等门某回来一起完成作业,但贾某自作主张一人借助梯子爬上房顶安装电路,不慎脚滑从梯子上坠落,导致摔伤骨折。贾某认为其是在为张某及米某帮工的过程中摔伤,应由二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3.8万元,于是起诉至法院。张某、米某认为贾某是在施工过程中自己强行施工而摔伤的,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不应该找别人赔偿。

顺义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某找到贾某,请求贾某到事发地点进行帮工,事发时张某与米某共同租赁房屋,张某、米某应对贾某承担相应责任。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从事电工工作的经验,在操作中自行摔伤,对损害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最终,法院酌情认定张某、米某对贾某的损害结果承担60%的责任,贾某自己承担40%的责任,判决张某、米某赔偿贾某11.2万元。

法官解析,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应当倡导并发扬。该案中,张某、米某作为帮工的受益人、邀请人,应对贾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律虽然倡导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风气,但并不因此而推崇蛮干或不计后果的帮工,作为具有一定社会经验和生活常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实施帮工行为时可能面临的风险,尽到应尽的审慎的注意义务,合理帮工,量力而行,保证自身安全。否则,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此遭受人身损害的,帮工人也要根据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义务帮工途中发生事故致瘫痪,被帮工人该补偿吗?

2017年7月,白某参加毛某父亲的吊唁过程中,毛某聘请的厨师王某请白某帮忙一起托运冰柜。不料王某驾驶车辆运送冰柜期间与第三人相撞发生重大车祸,导致白某瘫痪在床。2017年、2020年,白某曾两次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将厨师王某、第三人起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款项共计15.9万元,但因二人没有履行能力,上述两案于2021年执行终结,尚余4.3万元未得到赔偿。白某认为自己是为毛某帮工造成的人身损害,毛某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遂于2022年将毛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毛某对白某自己承担的部分进行补偿。毛某辩称白某的人身损害并非由自己造成,应由第三人承担,拒绝承担赔偿。

顺义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为了毛某家办丧事所需,白某无偿提供帮助,与毛某之间形成了义务帮工关系。白某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认定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白某申请执行后,截至该案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厨师与第三人均未全部履行判决义务,目前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白某主张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根据帮工人损害程度、被帮工人经济状况、被帮工人受益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补偿数额。最终,法院判决毛某适当补偿白某2万元。

法官解析,因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致使帮工人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件中,在无法确定“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或是第三人缺乏赔偿能力而使帮工人无法得到有效救助的情况下,帮工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在这里,被帮工人的补偿责任在性质上为公平责任,“适当补偿”的范围要考虑被帮工人的受益情况、第三人的赔偿情况、帮工人的损害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综合确定。这一法律规定切实提高了帮工人因第三人遭受损害后获得救助的可能性,体现了法律对帮工人的保护以及对社会成员之间互助行为的支持。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