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王卡拉)北京市医保局日前发布通知,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落地工作,拓展参保患者用药购药渠道,北京市将在本市药品“双通道”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选取23家门诊量大、国谈药采购数量少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双通道”管理试点工作,实现处方流转、药品购买、医保结算的全线贯通,该试点将于10月28日落地。


北京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就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种渠道(简称“双通道”),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北京此次选取23家门诊量大、国谈药采购数量少的定点医疗机构,在现有“双通道”管理的基础上开展试点工作。


北京市医保经办机构依据遴选原则,在参加试点工作的23家定点医疗机构周边认定1家定点零售药店(一院多址按医疗机构需求进行认定)供应国谈药,三方共同签订国谈药供应协议。签订三方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根据试点医疗机构诊疗需要,供应试点医疗机构暂无法配备的治疗必需国谈药。参保人员凭医生开具的外配处方到协议药店购买国谈药(非国谈药执行原外配处方管理要求),发生的药品费用按医保规定进行结算。


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向北京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参加试点工作。由北京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协议药店认定工作,并与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试点医疗机构签订三方协议,保障国谈药供应。


根据试点要求,国谈药在试点医疗机构和协议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时,持处方到协议药店购药费用,参保人员付清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后,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协议药店直接结算。住院期间到协议药店购买国谈药,费用由参保人员垫付或试点医疗机构垫付,个人垫付部分试点医疗机构给予报销,出院结算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中,对试点医疗机构在协议药店发生的国谈药增量费用在医疗机构总额外由医保单独清算。在DRG(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是一种按疾病诊断相关组分类的医保支付方式)付费管理工作中,符合DRG除外政策的国谈药,执行除外政策。


【释疑】

申请成为试点零售药店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要求,零售药店需取得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签订服务协议书,原则上距离试点定点医疗机构1000米以内,近一年无药监、医保部门行政处罚、违约处理记录。店内药学技术人员不少于6名(专职执业药师不少于2名),有独立经营国谈药区域且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有专门的功能分区且有明确标识,功能分区应包括处方审核区、调配区、药事服务区、患者教育区等。


此外,药店还需具有经营国谈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实名制建档、处方审核、用药指导、患者随访等。具备与国谈药储存相适应的场所及设施设备;具备健全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有符合冷链要求的储存及配送服务的设施、设备及专业人员。愿意配合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搭建满足国谈药管理需求的信息系统,实现在线处方流转、在线结算、药品配送上门一站式服务。具备30%及以上国谈药品种的零售经营权,能够保证相关品种的持续稳定供应。


北京市医保局表示,符合以上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中,按照连锁药店、距离远近、经营国谈药经验等因素优先参与试点。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