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自媒体刻意引导和精选留言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该案中,原告方某曾乘坐某航空公司的航班,被告为某公众号运营者,公众号受众为国内各大航空公司工作人员。2021年10月,原告方某通过微博账号发文,称某航空公司服务欠缺并拨打投诉热线,航空公司客服打电话让其删帖。同月,被告发布了一条公众号,截图了原告的相关微博并在配文中写道“别去人家(原告)微博骂啊,注意素质”。截至原告起诉之日,涉案文章的阅读量达到2.2万,同时,在文章“精选留言”区域也出现了大量带有攻击、谩骂原告的内容,如称原告“巨婴”“讨饭要饭”等。


公众号发布后,原告的微博被转发58次,收到辱骂性评论536次,被点赞2236次,在与原告相关的其他微博下,大量网友发送了带有侮辱性质的评论,如称原告“人渣”“垃圾”,原告主张自己频繁遭受网络暴力,正常生活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精神饱受折磨,名誉权遭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人格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侵害他人名誉权。


被告截取原告方某的博文内容并将该博文的内容解读为原告认为“你们空姐太傲娇了”,实质上是营造原告与文章受众即空乘群体的对立情绪。而正文内容“别去人家(原告)微博骂人啊,注意素质”一句,在文章营造的对立氛围下,具有较为明显的煽动性。


根据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规则,文章下方的留言内容系由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选定后才向读者展示,也就是被诉侵权文章下方的留言系被告选取后的结果。在案证据显示,被告选取了大量攻击性言论向公众展示,该行为有违客观、公正的立场,应认定被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在涉案文章发布后的短时间内,原告方某微博下方即出现大量不良言论,这些不良言论的出现与涉案文章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在能够预见涉案文章发布之后可能出现的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发布涉案文章,最终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为所出现的侵权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删除涉案文章,通过涉案微信公众号向原告方某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少于10日。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言论自由不是无限度的自由,网络发言也应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自媒体运营者相较于其他网民,在享受网络红利的同时,应严守法律底线,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对自己发布的信息和管理的区域(如评论区),根据实际情况尽到相适应的核实或合理注意义务,对受众进行正确引导。若滥用影响力,发布具有煽动性标题的文章或具有情绪性的言论来吸引受众眼球,造成对他人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的侵害,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不容暴力横行,网络也不容暴力撒野,发声者是自己言行的第一责任人,切莫做网络暴力的推手。


编辑 杨海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