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等人利用无线传输方式,在2021年、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生考试作弊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张某等9名被告人5年6个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同时,为防止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对9名被告人依法宣告职业禁止。


庭审现场。  图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用无线电设备为考生传输答案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被告人张某等人从事教育咨询、考试培训等业务。2020年12月以及2021年10月至12月,张某计划用无线电设备传输考试答案的方式,组织考生在2021年及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作弊,多名被告人为张某招募考生并从中获取利益。

 

其间,张某负责购买作弊器材,在考点附近登记房间并安置信号发射装置,获取考试题目、制作及发送答案;有人帮助张某整理考生信息及考生反馈的问题,整理答案格式并发送;有人负责培训考生、试验设备,招募“骡子”(即信号放大器看护人员);有人负责维修设备,指挥“骡子”开关设备。

 

2021年12月25日上午,张某安排人员在北京多家大学附近放置信号放大器,为考生发送答案。当日,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考点附近将信号放大器看护人员抓获,随后根据线索先后将9名被告人抓获,并起获作案所用无线电设备。

 

法院经审理认为,9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情节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各被告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庭审现场。  图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

 

法官解释,考试作弊破坏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活动,危害尤其严重。

 

为此,《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等规定,严肃惩处考试作弊犯罪。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作出具体规定。

 

本案涉及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是我国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渠道,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属国家级重要考试。《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将“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实践中来看,考试作弊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再犯可能性,为防止罪犯“重操旧业”,本案依据《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张某等9名被告人宣告职业禁止,即禁止9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考试、培训相关的职业;同时,对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宣告禁止令,即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教育、考试、培训相关的活动。

 

法官提示,考试公平是社会不容触碰的底线,作弊组织者不要心存侥幸,也希望每位考生严格遵纪守法,诚信考试,拒绝作弊,用自己的辛勤付出换得满意的答卷。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彭冲 校对 薛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