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蓝天公司以原告赵亮违纪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在为赵亮办理社保减员时,错误选择了“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减员原因,赵亮因此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于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损失。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蓝天公司赔偿赵亮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18390元。

 

失业人员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原东家被告上法庭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原告赵亮诉称,2020年10月,自己被蓝天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其申领失业保险金却无法领取,理由是单位减员没有写“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因生活困难,赵亮领取了失业补助金。

 

2021年8月,赵亮再次申领失业保险金时,被告知因为领取了失业补助金,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赵亮认为,蓝天公司减员错误导致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要求蓝天公司赔偿损失。

 

被告蓝天公司辩称,其已依法为赵亮缴纳了社会保险,2020年10月以“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对赵亮作了减员,2021年1月先对赵亮进行了增员,后以“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对赵亮作了减员。赵亮已经领取了失业补助金,所以公司不同意赔偿。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蓝天公司以赵亮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赵亮在失业且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困难境遇下,于2020年12月选择申领失业补助金,是无奈之下的自力救济。若蓝天公司在2020年10月按照“非本人愿意解除劳动合同”为赵亮减员,根据赵亮在京缴纳失业保险的年限,赵亮可以逐月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蓝天公司的减员行为与赵亮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假使2020年10月赵亮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则其无法同时享受失业补助金,故应在赵亮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中扣除已经领取的失业补助金。法院最终判决蓝天公司赔偿赵亮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18390元。

 

宣判后,蓝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企业错误减员造成损失,失业人员有权主张赔偿

 

法官解释,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一环,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兜底保障困难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功能。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保障公民在失业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即是此项权利的重要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对于何谓“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官在此提示,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员工离职时依法如实办理社保减员,符合法定情形即应选择“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为减员原因,而不能仅凭主观理解甚至任意选择“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等错误减员原因。若用人单位错误减员,且无法通过变更减员原因进行补救,造成失业人员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

 

此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不中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无需支付。若用人单位错误减员,可能导致失业人员无法享受医保待遇,那么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等损失,可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

 

(文中人物与公司均系化名)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彭冲 校对 杨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