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四川成都崇州市一女童在小区遭烈犬扑倒撕咬。受害者的身体状况牵动众人的心,与此同时,对狗主人的谴责之声也愈发强烈。


根据官方最新通报,10月17日3时许,涉事犬只主人唐某到案。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于饲养动物伤人的情况,我国法律作何规定?饲养人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如果找不到饲养人,受害人是否还能寻求权利救济?


■关注1:事件进展

女童伤势让医生“不忍直视”


监控视频显示,10月16日8时,一名家长带着孩子走出单元楼后,被一只黑色大型犬跟随撕咬,家长试图阻拦,但二人都被犬只扑倒。家长奋力阻拦,但是女童仍被犬只撕咬并拖行。随后,有人使用工具驱离该犬。


女童母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是邻居前来帮忙,众人合力将狗赶走。记者注意到,攻击这对母女的黑色大型犬并未拴狗绳,视频中也未见其主人露面。在黑色犬撕咬过程中,旁边还有一只未拴绳的白色大型犬,好在这只白色犬没有攻击行为。


16日下午,崇州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被咬女童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医疗救治专家组将根据检查情况完善后续医疗救治措施。女童母亲邓某体表擦伤。公安机关正在全力展开调查处置工作,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10月17日凌晨,女童母亲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孩子目前昏迷,已转入华西医院进行后续治疗。17日,女童母亲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警方称已找到涉事的罗威纳犬。


女童的伤势究竟怎样?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副主任医师朱育春在短视频平台透露了会诊情况。他称,女童目前最大的危险来自腹膜后右肾损伤以及所形成的血肿。经过华西团队以及当地医院教授一起讨论,一致认为如果现在做手术去探查右肾,丢肾的概率非常高,所以最优的选择应该是保守治疗。


所幸,女童的生命体征比较平稳,各项指标没有出现严重的危急值。“查体时,当整个创面暴露在面前,不得不承认,作为一个有20年工龄的外科医生,这种震撼确实是比较巨大的。”朱育春说,整个右侧是多达20多处的咬伤,最长的有8厘米,“真是让我不能直视”。


■关注2:法律责任


1.犬只伤人侵犯受害者哪些权利?谁来担责?


我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等规定。


对于黑色犬的攻击造成人员受伤的情况,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孟飞表示,犬只饲养人应对女童、大人的身体权、健康权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类侵权行为属于饲养动物所致,只需要证明饲养动物具有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具有因果联系,饲养人是否具有过错在所不问。除非饲养人能够举证证明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免责或减轻责任。”李孟飞进一步解释。


此外,饲养人还将承担行政责任。《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违反该规定,不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不先行垫付医疗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l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


“因事发地在小区的公共区域,如果作为物业管理方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区内无人看管的狗没有及时采取驱逐等措施,存在明显的管理疏漏,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李孟飞指出,但如果该事件是偶发性事件,物业也做到了提示、宣传以及管理的义务,则较大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未找到动物饲养人,受害人应该如何寻求救济?


日常生活中,如果有人不幸被流浪动物伤害,若最终没有找到动物饲养人,或动物属于流浪动物,受害人还能寻求权利救济吗?


我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公共场所管理人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其在自身管理范围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需对进入其管理范围内的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艾行利表示,如果被流浪动物伤害的地点是在上述公共场所内,在流浪动物原主人无法找到的情况下,受害者可以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此外,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艾行利指出,如果在小区内部遭遇流浪动物伤害,在原主人无法找到或者无法承担全部责任时,可以考察物业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比如是否有安全设施、定期巡查、设立警示牌,流浪动物伤害与物业服务企业疏于管理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公平合理地确定物业承担补偿责任的范围。”


3.饲养动物伤人或致人死亡,饲养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崇州女童被狗撕咬一事,引发了网友对狗主人不合法、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强烈谴责。除了民事侵权责任,我国刑法对于饲养动物伤人或致人死亡有无规制?


艾行利表示,刑法讲究主客观相一致,如果存在动物伤人的客观结果,根据饲养人的主观方面会有两种判断:


如果饲养人明知不拴绳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导致被害人达到轻伤标准,则可能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死亡的,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种就是实务中存在的利用动物伤人、杀人的案件。”


如果饲养人因为疏忽大意,导致动物伤人或致人死亡,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李孟飞指出,更进一步,如果饲养人故意通过饲养动物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致人伤亡,同时还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问题。


■关注3:法院判例

多地法院就饲养人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作出判决


就动物伤人或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新京报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多地法院曾就饲养人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作出判决。


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为例,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11日8时许,被告人李祥晋将自家虾塘边的一只马犬和一只比特犬松开,因着急出门有事未将这两只狗拴起来。被害人唐某路过时被两只犬追赶撕咬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唐某系动物撕咬致右颈部撕咬伤、右颈内动脉离断,终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祥晋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河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祥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查询到的多起同类案例中,除一起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宣告缓刑的案件中,被告人都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此外,我国刑法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记者未查询到饲养人过失致人重伤的判决。“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造成轻伤的不构成犯罪,我国并无过失致人轻伤罪。”艾行利指出。


“伤情鉴定需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确认,一般只有人肢体残废、容貌毁损、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才能被认定构成重伤。”艾行利告诉记者,很多时候看起来伤得很重,但伤情鉴定结果却未达到重伤标准,尚难以受刑法规制。另外,实务中此类过失致人重伤的案件,多通过民事侵权赔偿处理,也直接导致相关判例非常少。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