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日常经济生活中,作为出借双方共同朋友的“见证人”,往往出于帮忙心态在借条上一并签字,但对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却并不十分清楚,并给自己惹来麻烦。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1年12月,袁某出具借条,载明其向王某借款29万元,并已收到王某上述款项,承诺于2022年4月还清。袁某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下方签字,同时,在袁某签字的左上方“连带担保人”字样处,许某签字并备注了身份证号码。

2022年9月,袁某向王某转账还款2000元,后经王某催要,剩余28.8万元借款,袁某一直未予偿还。王某遂将袁某、许某诉至法院,要求袁某还款28.8万元,并要求许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许某认可“许某”字样系其本人书写,但认为其只是见证人,其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并不是作为担保人的意思,且其在签字时,借条上并没有“连带担保人”的字样,是王某后续自行添加,因此其不应对袁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王某陈述“连带担保人”字样系其在征得许某同意后书写,因此许某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袁某出具的借条显示,其向王某借款29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袁某仅偿还2000元,故袁某应向王某偿还剩余28.8万元。关于许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问题,许某认可其在借条上签字并备注身份证号码,且其签字处并未显示“见证人”字样,故其主张自己为见证人身份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许某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可视为其愿意承担债务,故将许某认定为连带保证人更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法官提示,“见证人”为帮朋友促成借贷,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可能给自己带来连带偿还债务的责任,需要谨慎为之。法官建议,在他人借条上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时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注明见证人身份。“见证人”若仅是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注明“见证人”身份,或在签字时,在借条上写明自己签字的行为是见证,不是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或保证人的意思表示,亮明自己不是担保人或保证人的态度。其次,留存相关证据。“见证人”对签字的借条,应当尽量留存一份原件,或将签字的借条拍照留存,避免后续他人对借条涂改、添加内容;对于自己是见证人的事宜,可以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与出借人、借款人进行确认。


编辑 杨海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