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图/电商平台视频截图


四川崇州遭烈犬撕咬的2岁女童还在紧张救治中。10月17日,四川乐山又有网友爆料,近期曾有一未拴绳大狗在街上追着扑咬2名幼童……“狗伤人”事件频频发生,为何总是管不住?

民法典对动物伤人的责任规定是明确的,在四川崇州事件中,狗主人的民事责任逃不掉。除了狗的主人,如果物业未尽到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刑事责任层面,目前,警方已对四川崇州事件中狗的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也在刑事追究的路上。

不过,再多的民事赔偿、再重的刑事处罚,都是事后救济,被伤害女童及其家人身体、心理上遭受的伤害已经注定,难以完全消除。在祈祷孩子尽早脱离危险的同时,也希望这一悲剧能让各方人士警醒,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

首先,养犬人应警醒。《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各地颁布的犬只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对于养犬人来说,给狗系犬绳、狗链是法律义务,应谨记“养狗是权利,避免对他人伤害是义务”。

其次,有关部门应反思:有些工作做得更到位一些,悲剧是否可以避免?比如,肇事狗系罗威纳犬,属大型烈性犬,因体格大、攻击性强,在很多城市属于禁养犬之列。但据媒体报道,罗威纳犬在崇州却并不属于禁养之列。当地禁养目录为何未将其纳入?还有哪些“危险”的遗漏?当地也应借此次事件做认真梳理。

跳出个案,各地百姓每天都在遭受“狗患”困扰,其中最普遍的问题就是“遛狗不拴绳”。而对这一点,除部分养狗人道德、法律意识欠缺,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也是造成上述乱象的重要原因。

在执法层面,一些地方存在执法不严问题。不拴狗绳的人多,每一个人都处罚,执法成本大,执法力量有时也难以满足。如此现实下,除非造成严重后果,否则多数人会被选择性放纵,最终导致法不责众。

而在立法层面,不少地方未将查处职责赋予某一部门,或者未在几个都有查处职责的部门中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导致“谁都有责任,谁都可以不担责任”的结果。这也是导致执法不严的根源之一。

我国《动物防疫法》围绕“防疫”立法,对于拴狗绳,只是从防疫角度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于不拴狗绳谁来查处问题,未予明确。

而从各地的犬只管理条例看,被赋予查处职责的部门,除了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还包括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多部门。将查处职责赋予多个部门,固然有助于形成合力,却也容易导致责任分散、人人观望。

从现实看,将查处职责明确赋予某一部门,或者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做到责任明确,是必要的。个人以为,城市管理部门是合适部门。

四川崇州悲剧发生后,河南郑州某区严查未拴绳犬只,看到未拴绳的狗直接抓走暂扣。对于这样的措施,百姓称快,也为各地加强规范养狗执法做了示范。

因此,各地应重视“狗患”背后的民意,从民生角度看待、解决这一问题。对有关部门来说,既然法规赋予了查处职责,那么,严格执法,保障百姓安全,就必须是唯一选择。

撰稿 / 李曙明(法律学者)

编辑 / 刘天红

校对 /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