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全面履行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等各项职能,为各类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创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得因主体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者选择性执法司法;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要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切实防止片面注重“严”或者片面强调“宽”的倾向,要注意结合形势发展变化,全面准确把握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中从严和从宽的政策导向。


针对非法集资类、贷款类、涉税类以及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常见涉企犯罪,《意见》对需要综合考虑的主客观因素作出提示性规定。“比如,民营企业为顺利签订合同有时会故意隐瞒一些不利条件,一旦经营失败发生纠纷,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其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注重从项目真实性、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表现、未履约原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又如,民营企业的经营业务创新有时会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区分违规经营与非法经营尤为重要,避免非法经营罪‘口袋化’倾向,就要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适用。”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指出。


《意见》提出,检察机关要重点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涉黑恶犯罪,依法惩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串通投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金融监管、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土地征用、财税补贴等职务便利实施的索贿受贿犯罪,坚决打击各类商业贿赂的行为,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检察侦查工作力度,依法侦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要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以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侵害企业利益犯罪。注意结合案件办理,帮助民营企业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营造诚信廉洁的企业文化氛围。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办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相关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定罪量刑标准、法定从宽从严情形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等问题予以明确,统一司法标准。


在民事和行政案件监督方面,《意见》提出,检察机关要加强涉民营经济案件的民事检察监督,强化对守约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稳定投资人预期,保障交易安全;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纠正错误生效裁判、调解;强化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企业不利影响。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依法加大对行政诉讼中涉及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力度,保障民营企业财产权和经营权;强化对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以行政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


编辑 白爽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