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2023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全年经济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8亿,占全国人口的19.8%。妥善化解涉老矛盾纠纷,不仅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康,更对国家发展稳定大局意义深远。

在涉老年人纠纷中,因老年人离婚、继承等导致的各类婚姻家事纠纷较为常见。重阳节前夕,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平法院”)对近五年审理的涉老年人婚姻家事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10月23日,昌平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调研结果进行了通报。


原被告均为老年人的案件占三分之一

昌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维岩在通报会上介绍,在涉老年人纠纷中,因老年人离婚、继承等导致的各类婚姻家事纠纷较为常见。

2019年至2023年9月,昌平法院共审理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案件6304件,其中继承纠纷占比67.6%、分家析产纠纷占比20.4%、离婚纠纷占比6.3%、赡养纠纷占比2.6%、离婚后财产纠纷占比1.4%,五类案件总占比为98.3%。从2019年至2023年,上述案件的调解撤诉率、息诉服判率都呈上升态势。

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3年,原告与被告均为老年人的案件占比三分之一,“双老化”现象突出。其中,在赡养纠纷中,“老养老”案件占比15.2%。该类案件中,原告系高龄甚至超高龄老人,被告一般以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或疾病缠身、需要子女赡养等为由,拒绝继续履行赡养义务。而部分被告确已丧失相应劳动能力,本身需要他人赡养,存在两辈人同时需要赡养的情况。

此外,遗嘱及分家协议无效率占比近半。数据显示,在法院对遗嘱及分家协议作出认定的案件中,遗嘱及分家协议的无效率高达43.8%。


另外,高龄老人再婚后离婚率增高。随着老年人自我意识的提升以及对自由生活的追求,涉老离婚案件呈现逐年增多趋势,其中年龄最大的84岁。在该类案件中涉再婚离婚案件数量占比48.2%,离婚率为60.1%,相较于40.8%的初婚老年人离婚率,比例明显偏高。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老人再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常因“搭伙过晚年”而结婚,存在过度看重伴侣财产、视伴侣为保姆等情况,当预期与现实产生差距时影响婚姻稳定。同时情感因素与经济因素混杂,婚前财产未理清,结婚后容易在经济上、生活上斤斤计较,部分子女因见不得“外人”分家产,对父或母的再婚伴侣态度恶劣,横加干涉,而撺掇老人离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多种家庭矛盾纠纷交织在一起导致“闪婚闪离”现象比较突出。

此外,在老年人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方面,除了传统的金钱给付类,如主张赡养费、要求子女分担医药费、保姆费等,精神赡养类诉求日益增多。“空巢”、离异、丧偶老年人对子女情感慰藉需求程度增高,诉讼请求中常要求子女对自己进行探望或子女轮流居家照顾自己。经调研发现,精神赡养类纠纷绝大多数发生于多子女家庭,部分案件中父母对个别子女存在偏爱,造成其他子女心理不平衡而拒绝赡养老人。

老年人再婚极易引发多种类型家庭纠纷

针对上述特点,郑维岩介绍,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家庭成员为争夺利益忽视亲情关系。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成因不仅包括经济因素,还包括家庭矛盾、感情纠葛,各种因素相互交织。在不少案件中诱发家庭矛盾的导火索往往是财产的归属、分配和处置问题。因分配利益不均、“财产传儿不传女”、婆媳矛盾等导致家庭成员因争夺利益而亲情关系恶化。在赡养纠纷中,子女之间为直接控制和获取更多比例的老年人财产,开始出现争夺、藏匿老年人的现象,其他子女以见不到老人或分得家产较少为由怠于承担赡养义务。

此外,证据意识不强带来家庭不和隐患。主要体现为家庭成员多重视口头协议、家庭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如对房屋建设出资数额、出资性质、是否存在分家、赠与等情况多采用口头约定,极少签订书面协议,不注重留痕和证据保存,从而在矛盾产生时各说各话,引发纠纷。

数据显示,在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有分家协议、遗嘱的案件数量占比仅8.8%。而即使签订分家协议、留有遗嘱的家庭,也常因形式不规范等导致无效。

另外,老年人再婚诱发新利益冲突。老年人再婚极易引发多种类型家庭纠纷,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合法权益。农村老人多数并无收入,主要依靠子女赡养,但大多数子女对于父母的再婚不理解、不支持,从而不愿再赡养老人,这种情况在老年女性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农村老人再婚前一般都各有子女以及房屋等财产,部分再婚老人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也有财产性收入,而当一方离世时,再婚配偶与对方子女的财产继承纠纷也随之出现。

郑维岩表示,“不知法、不懂法、不会用”是当前老年人权益保护面临的一大掣肘,要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在“重阳节”“敬老月”“老年节”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老年课堂进社区、养老知识微讲座等喜闻乐见的普法方式,多渠道推进涉老普法宣传教育。

同时积极引导儿女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尊重老年人的生活选择、保障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要充分发挥社区、妇联、民政等多部门作用,争取多部门配合、多主体参与、多资源利用,构建老年维权联动机制,加大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调解指导力度,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郑维岩建议,子女不仅要履行物质上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还应当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多与老年人沟通,倾听他们的诉说,理解他们的情感需求,尊重老年人的意见和感受,对老年人之间及老年人潜在的或者已经发生矛盾纠纷及时帮助化解,保障老年人身体和心理健康,使老年人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校对 刘军